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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被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能被撤销吗

更新时间:2025-04-04 03:14  发布:2024-09-20 23: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能被撤销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有可能被撤销的,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后或者提起诉讼后,有合理的理由,征收补偿决定就会被撤销。一、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

在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被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能被撤销吗

一、怎样撤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能被撤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有可能被撤销的,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后或者提起诉讼后,有合理的理由,征收补偿决定就会被撤销。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在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被撤销?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作出撤销决定或者裁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会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还能提高补偿吗?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如果对补偿的内容及补偿的标准和面积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解决,一般来讲,如果对方的征地手续不合法,征地中存在众多的违法之处,那么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是有很大的概率能够提升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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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姜安颖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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