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高度标准如下:
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按照国家标准《房屋的测量规范》该规定中2.2以上的高度,有外包围正式建筑才算建筑面积,高度低于2.2米的不算纳入补偿的有效建筑面积,但可以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物面积计量规则,平屋顶屋高大于等于2.2米算全面积;小于2.2米只算一半面积;坡屋顶按净高是否超过2.1米来划分,超过全算,在2.2--1.2之间算一半,小于1.2米不算面积。因此房屋高度对面积补偿有直接关系。
1.各类房屋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标准高度为平房3.2米,楼房3米;土木结构平房3.2米,楼房2.8米;简易结构房屋2.2-2.6米。房屋层高增加的,按照增加因素处理。
2.各类房屋的等级,主要以墙体、梁柱承重、屋面、楼面、天沟、地面等主要结构来确定,凡与结构内容不同者,按照增减因素处理。
3.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照柱中心连线计算;无柱的挑廊、挑阳台(未封闭),按照投影面积的50%计算;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计算全面积,1.2-2.2米以内(不含2.2米)计算一半面积。框架现浇结构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1.2-2.1米以内(不含2.1米)的计算一半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4.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平房以室内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为准;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以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5.征收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基础、主体、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外墙、踏步、水、电及材料运输等全部补偿。
6.砖混结构的房屋隔热层按照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隔热层高度超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照隔热层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2.2米,超过2.2米的按照2.2米计算。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物面积计量规则,平屋顶屋高大于等于2.2米算全面积。
法律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3、 房产面积测算 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3·1·1 面积测算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拆迁房屋等级标准如下:
1、A级。按照相关标准,A级是最为安全的,房屋未处于危险地势,结构安全,未发现危险点,也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对这类房屋,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继续居住,持续观察。
2、B级。鉴定为B级的房屋,未处于危险地势,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只是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并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鉴定为B级的房屋经一般修缮后就可以继续使用。
3、C级。这类房屋未处于危险地势,但部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也就是说,这类房屋就开始有坍塌的可能性了,按照规定C级房屋就应当经修缮、加固后才可以继续使用。
4、D级。这一类别是最危险的,当房屋处于危险地势(比如易被山体滑坡掩埋等)时,无论房屋本身是否危险,均属于危房。此外,若地势安全,房屋本身的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出现损害,局部结构濒临坍塌使得整体出现险情的,构成整幢危房。这类房屋不能够再继续居住了应当拆除后就地重建或选址重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有证房屋按证上面积计算,无证房屋由评估机构测量。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一般会以房产证件上的标注面积为准作为拆迁面积的计算。如果无房产证件,那就需要评估方入户实地进行测量。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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