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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河拆迁国家有补偿标准吗,农村宅基地离河道规定多米为标准的

更新时间:2025-04-01 00:03  发布:2024-09-22 18: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大清河拆迁国家有补偿标准吗,农村宅基地离河道规定多米为标准的,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离河道的规定标准是:堤坡线以外10~30米,保护范围堤坡线以外200米左右。建房必须在管理范围外,同时在保护范围内建房必须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鄂温克族自

大清河拆迁国家有补偿标准吗,农村宅基地离河道规定多米为标准的

一、大清河拆迁国家有补偿标准吗,农村宅基地离河道规定多米为标准的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离河道的规定标准是:堤坡线以外10~30米,保护范围堤坡线以外200米左右。建房必须在管理范围外,同时在保护范围内建房必须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或未经验收合格而启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河道两侧多少米不能种植

法律分析: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三、河道两侧多少米不能种植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四、河道多少米内不准养殖

一、河道多少米内不准养殖

1、500米以内不让养殖。

2、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河道两侧200米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

原标题:《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河道两侧200米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

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记者李元冰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条例》明确,禁止在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畜禽。

此前的2010年,昆明市已经制定并施行《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随着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河道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之2013年云南省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涉及出入滇河道管理的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河道管理工作新要求,有必要现行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在河道管理方面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产业布局、设立工业园区时,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保护范围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明确了在出入滇池河道实行河(段)长责任制——河(段)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河道治理规划和方案的落实;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对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作了特别规定——“主要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增加了在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针对市民在河道游泳,溺水事故频发;因此,在出入滇河道管理范围内,增加了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内容。同时,结合入滇河道管理需求,增加“禁止在主要出入滇池河道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以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内容。

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为便于现场进行违法查处,同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针对在河道中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违法行为,把现行《条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了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保持一致,《条例》规范了主要出入滇河道名称,它们是:螳螂川、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金汁河、海河(东白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

三、河道范围内可以种植作物吗

河道范围内不可以种植作物,河道是属于地方政府的,不能种植作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直接影响到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经过耕作的河床,土质变得相对疏松,在汛期容易因洪水冲刷而造成水土流失。

四、养殖场离河道多远合法

环评里畜禽养殖的选址与河道的距离是不得少于1000米。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五、农村宅基地道路规定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怎么申请报批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时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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