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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如何表述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

更新时间:2025-04-01 01:54  发布:2024-09-23 00: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如何表述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院人员编制相对固定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其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通常受到严格限制。在人员编制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根据案件数量的波动灵活调整人员配置。随着社会经

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如何表述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

一、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

通过走访部分诉讼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法律服务机构及部分司法人员,征询他们对诉讼的看法和将要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出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原因。

1、诉讼成本上升。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是费时费力费钱,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佳的事。尽管近几年法院受案数下降明显,但社会付出的诉讼成本呈逆势增长,增大了当事人的负担。

2、审判方式改革定位不准,过多强调当事人举证,坐堂问案和当庭判决率,致使相当一部分民商事选择非诉讼途径解决。

3、立法或司法解释的不到位或越位,致使部分法律纠纷通过诉讼解决难,或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执行兑现率低,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法院受案数下降的基本原因之一。过分强调审执分离、当庭判决率,忽视审理中的兑现率和调解率,加大了执行工作量和执行难度,致使生效文书兑现率明显下降,挫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5、法文化落后,司法缺失公信力。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无权威,缺乏公信度,老百姓遇有纠纷不愿通过诉讼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意义

1、调解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常常出现执行难的现象,其原因有很多,比如1)、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以后,一般要入狱监管,无法再从事其他活动,不能再创造财产价值继续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其继续赔偿的能力受到限制;2)、相对于造成的损失来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般较小,不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根本不能赔偿。执行难不仅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损害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还导致法院的判决迁就现实。因此,就要寻求一条治标治本的途径来解决执行难,那么调解就是首选途径。

2、调解有利于实现程序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诉讼程序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非经济效益,如社会秩序的恢复、国家法律威严的树立、全社会公正信念的坚定等方面就属于非经济效益。要想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个方面都应当兼顾,以程序公正为首要目标,以尽可能少的司法投入实现公正。从程序的经济效益而言,调解的过程,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的过程,它避免了纯粹判决结案可能导致的双方矛盾对立,审理活动久拖不决,法院与争议双方都耗时费力。双方的协商让步也为赔偿内容的实际执行扫清了障碍,免去了被害人空有赔偿判决而得不到实际赔偿金额的无奈和担心,更避免了他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实效沦为空谈。因此,无论从当事人的接受程度,还是从对有关当事人的实际价值而言,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强调审判要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院调解在某种意义上还起着沟通法律与社会、帮助法律与司法获得合法性的作用。注重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调解中实行教育,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首先,可以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其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对其处以刑罚的必要,让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其,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使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其对被告人的愤恨程度,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再,由于大多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都积极参与调解,一方面增加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使他们也受到了教育,可使社会的综合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被告人也由此接受教训,利于其改造。

4、调解有利于强化刑事审判效果。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成功,特别是即时结清,可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审得到圆满解决,全案的审判程序、手续得到简便;也可以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通过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说理,使他们认识判刑就不用赔偿的观念是错误的,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一项应尽的法律责任,而且民事部分赔偿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如果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解决,法院就不必要投入有限的人力物力到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了法院的整体工作效率。

二、如何表述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

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人员编制相对固定

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其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通常受到严格限制。在人员编制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根据案件数量的波动灵活调整人员配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而法院人员的增长幅度往往难以与之匹配,导致人均办案数量增加。

二、案件类型多样化及复杂性增加

当今社会,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涉及领域广泛,如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法官的办案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件复杂性增加意味着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案件,而法院人员数量有限,这无疑加剧了人少案件多的矛盾。

三、诉讼程序繁琐与司法资源有限

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尽管我国已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简化诉讼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繁琐性。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是导致人少案件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法院在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充分满足大量案件审理的需求。

综上所述,法院人少案件多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人员编制相对固定、案件类型多样化及复杂性增加以及诉讼程序繁琐与司法资源有限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同时,继续推进司法改革,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此外,还应加大对法院的投入力度,确保充足的司法资源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

三、纠纷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发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此类案件不仅增加了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结合审判实际,笔者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供大家思考。

一、民间借贷案件变化的特点一是用途增多。由过去的生活消费型借贷,逐步变成生产经营型借贷。二是数额增大。以前的民间借贷大多以

百、千元为主,现在的借贷标的变成了上万元。三是利息升高。近年来借贷用途主要是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数额大、利息高,且借贷双方均有营利目的。四是地域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县市。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一是民间融资途径方便。部分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手续烦琐的情况下,把目光转向了民间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利息约定不合法。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情况是利息约定方式,借贷方为了尽快得到钱款,便约定了高额的利息或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三是形式缺乏规范性。民间借贷大多是以借条的形式出现,由于借贷双方认识有限,致使个别借条书写过于简单,很容易因理解不同而产生歧义,导致留下了隐患。四是法律意识淡薄。由于部分当事人不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人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造成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五是存在担保风险。部分贷款人碍于面子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或抵押,部分贷款人虽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但是担保及抵押手续不完善,导致还款没有了约束力。

三、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的建议及对策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二是强化诉讼引导,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三是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发生在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从大局出发,一方面要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四是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和职能部门加强引导和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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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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