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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4-12-22 14:33  发布:2024-09-23 06: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共设施的赔偿可以包括设施的恢复、修缮、重建、补偿等不同形式。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

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一、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共设施的赔偿可以包括设施的恢复、修缮、重建、补偿等不同形式。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被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益、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内容。关于公共设施的处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土地上建造物的所有权人有保障和继续使用其建筑物的权利。在拆迁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维护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拆迁协议中,对于公共设施的赔偿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保障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有关公共设施如何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拆除交通岗亭、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邮筒、废物箱、车辆站点、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绿地的,拆迁人应当重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规划需要就位或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

一、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二、农村拆迁补偿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按照1:1的产权置换(如被拆迁人的房屋100平方米,征收房屋人(征收单位)应赔偿100平方米房屋。

三、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协议中关于补偿的问题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在拆迁过程中,关于补偿的问题往往是争议较大的。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标准,而是将其交由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如果拆迁相关方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征收、征用土地和房屋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被征用人以合理的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征收、拆迁补偿标准对被征收、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拆迁协议中关于补偿的问题需要参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当事人如对补偿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调解解决。

五、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的赔偿标准有何不同?

商业拆迁是指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与被拆迁人协商转让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商业拆迁以营利为出发点,与公共利益无关。双方在平等自由原则下进行拆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政府拆迁的补偿则依据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商业拆迁指的是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与被拆迁人协商成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所以,商业拆迁的出发点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拆迁是由基于双方平等,自由的原则下进行,而补偿由双方共同协商,而政府拆迁的补偿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的规定制订的。

拓展延伸

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的赔偿标准:权益保护的差异

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的赔偿标准存在着明显的权益保护差异。在公共拆迁中,赔偿标准主要关注的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如住房、就业、医疗等。赔偿金额通常以房屋面积、市场价值等为基准,以确保被拆迁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而在商业拆迁中,赔偿标准更加注重商业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包括商铺的市场价值、租金收益等。商业拆迁的赔偿金额会更加综合考虑商家的经济损失和未来发展潜力。因此,公共拆迁与商业拆迁的赔偿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群体权益的保护程度上。

结语

商业拆迁和公共拆迁在赔偿标准上存圣运显的差异。公共拆迁重点关注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保障被拆迁者的基本权益;而商业拆迁更注重商家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商家的经济损失和未来发展潜力。这种差异体现了对不同群体权益的保护程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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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共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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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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