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后的执行方式:申请执行书移交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需在指定期间履行,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也需履行,拒绝履行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缺席判决后的执行方式如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拓展延伸
缺席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效力是指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相应的执行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有被告在庭审中出庭参与的判决相同。执行程序包括判决书送达、申请执行、财产查控、拍卖变卖等环节,旨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追缴被告的财产,以满足原告的请求。缺席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效力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
结语
缺席判决后的执行程序及法律效力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得到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采取相应措施追缴被告财产,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包括判决书送达、申请执行、财产查控、拍卖变卖等环节。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有被告在庭审中出庭参与的判决相同,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执行的缺陷和缺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缺陷是指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而缺位则是指法律执行在某些方面或环节上的缺失或不到位。
一、法律执行的缺陷
法律执行的缺陷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执行程序的不透明、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成本高昂等。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会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了解决这些缺陷,需要不断完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法律执行的缺位
法律执行的缺位则是指法律执行在某些方面或环节上的缺失或不到位。例如,在某些地区或领域,可能存在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机构不健全、执行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缺位可能会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为了解决法律执行的缺位问题,需要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提高执行力度和效果,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执行。
然而,就具体的法律条文而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它们为法律执行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的审查流程和执行程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则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情形和恢复执行的条件。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法律执行的缺陷和缺位是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行机构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以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同时,公民和法人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律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1、案多人少,重审判轻执行。一般每个基层法庭人数在5—6人,大的也不过10人左右,每个法庭大都只有一个合议庭或两个合议庭,甚至有的法庭由于人才流失根本组不成合议庭,还需要大量的人民陪审员来帮助,而且合议庭审判人员大都忙于审理案件,面对案件不断增加的现状,我们很难想像法庭的法官会有更多精力去顾及执行案件,现实中各个法庭一般采取谁审理谁执行的做法,或者年底全庭出动集中执行,这种没有专人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积压,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2、经费不足,开展工作困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成为困绕基层人民法院的最现实最突出的问题,诉讼费的大幅锐减,使法院开展工作困难,而基层法庭所受理的大量小标的案件以及农村常见纠纷却大量地增加,“几十元就可以到法院打官司,让法官来作主”成了人们的热点话题,大量的案件从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涌入法院和法庭,而法庭一般又处于远离城市的边远乡村,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而送达法律手续和执行则成为了法庭最大的难题。
3、装备落后,影响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每个人民法庭少则管辖两三个乡镇,多则管辖四五个乡镇,管辖范围较大。而人民法庭的交通工具缺少,有的只有一辆面包车,而且这些车大多临近报废期,无法上牌照,在警车管理越来越严格的今天,这样的车基本上不能用于正常工作,法庭工作人员乘这些车去执行案件也不够安全。另外,执行工作必不可少的摄影、录音、照像等设备更为缺少,许多现场资料得不到保存,给执行工作进一步开展带来困难。
4、培训较少,整体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具有社会性、流动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性增强,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人民法庭所遇到的“赖、躲、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他们能赖则赖,赖不过的就躲,与办案人员捉迷藏,听见车响或看到办案人员就躲,躲不过去就逃,一逃就是几个月甚至数年,给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执行经验。而法庭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确实有待提高,上级部门也应该多给法庭同志提供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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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法律执行的缺陷还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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