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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根本打不赢,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

更新时间:2025-04-02 17:30  发布:2024-09-24 19: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

行政诉讼根本打不赢,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

一、对于打行政官司该告谁

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1

0)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1

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1

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1

3)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1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

5)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1

6)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

7)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1

8)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二、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

有理,但官司还是打输了的六大原因#行政诉讼#法律知识#日常普法

三、行政诉讼根本打不赢

行政诉讼是有可能胜诉的。

行政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虽然不大,但并非不存在。在众多类型的行政诉讼中,信息公开类案件胜诉的概率相对较高,而其他类型的案件胜诉几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行赔偿。这表明,尽管挑战行政机关的决定可能是一条艰难的道路,但法律仍然为公民提供了追求正义和补救的途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双方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3、公开原则:行政诉讼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口头审理原则: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主要采用口头形式;

5、法官独立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综上所述,尽管行政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在非信息公开类案件中,但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为公民或法人提供了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追求合法权益的机会,并且在行政行为侵权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性,体现了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承诺。(共117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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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萧爽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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