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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18,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2-22 15:55  发布:2024-09-25 22:1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南京浦口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18,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南京浦口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18,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南京浦口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18,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费用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各街(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六条区拆管中心、住建、规划、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城管[行政执法局]、人社、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场)、度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具体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场)、度假区建设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管理制度。基准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区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和区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拆管中心负责实施。

二、南京市浦口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南京市浦口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以货币方式补偿为原则。主要补偿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地上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2、对企业因为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3、对于企业拆迁中造成搬迁费用和物资运输费的补偿;4、对于积极搬迁的企业奖励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

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如下: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占地面积27元/平方米计算补贴费用。产权调换: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结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7元/平方米结算。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4元/平方米计算。仓储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计算。

南京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的用途和类型来确定的,不同用途和类型的房屋补偿标准也不同。同时,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费用。除了上述的补偿标准,南京市的拆迁工作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听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南京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政府需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工作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2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费用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各街(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六条区拆管中心、住建、规划、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城管[行政执法局]、人社、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场)、度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具体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场)、度假区建设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管理制度。基准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区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和区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拆管中心负责实施。

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五、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一、2022南京拆迁补偿标准及流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拆迁补偿流程: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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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浦口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18,南京浦口区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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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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