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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砀山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4-02 22:09  发布:2024-09-26 09: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安徽砀山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区位级别货币补偿基准价格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

安徽砀山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安徽砀山拆迁补偿最新标准,合肥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级别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 3000

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2850

I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A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明光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南淝河-亳州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2350

B级: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明光路-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 2150

C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亳州路-南淝河-合作化路-濉溪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1900

III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A级: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黄山路-潜山路-史河路-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望江路-马鞍山路-屯溪路-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界首路-茨河路-蒙城北路-砀山路-板桥河-濉溪路-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 1750

B级:II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1450

IV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A级: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长江西路-人工湖路-黄山路-玉兰大道-望江西路-玉兰大道-合宁高速-金寨路-东流路-环湖东路-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 1200

B级: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当涂路-临泉路-龙岗大道-合裕路-兴港路-南淝河-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金寨路-合宁高速-包河大道-东流路-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 1050

C级:IV类地区内除A级和B级以外的地区 95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合肥农村拆迁补偿规定

律师解答: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级别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 3000

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2850

I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A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明光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南淝河-亳州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2350

B级: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明光路-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 2150

C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亳州路-南淝河-合作化路-濉溪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1900

III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A级: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黄山路-潜山路-史河路-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望江路-马鞍山路-屯溪路-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界首路-茨河路-蒙城北路-砀山路-板桥河-濉溪路-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 1750

B级:II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1450

IV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A级: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长江西路-人工湖路-黄山路-玉兰大道-望江西路-玉兰大道-合宁高速-金寨路-东流路-环湖东路-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 1200

B级: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当涂路-临泉路-龙岗大道-合裕路-兴港路-南淝河-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金寨路-合宁高速-包河大道-东流路-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 1050

C级:IV类地区内除A级和B级以外的地区 950

参考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安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考: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解读合肥拆迁补偿标准

在轰轰烈烈的建设中,被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作。目前,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有无新的变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来到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详细了解,对补偿标准中群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读。本报记者/文 王恒/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实施新标准据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政策有两个,一份是2002年出台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简称标准),之后,合肥市对这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实施后,原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中的其他规定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在标准中,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中的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I类地区为环城公园路以内,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新标准中,这一地区调整为环城公园路以内的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2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合法有效证照予以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其中环城公园路以内,1956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 环城公园路以外,197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建于1984年4月2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可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标准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不得停水停电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以上是补偿标准中明文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还规定,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不适合原地安置可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规定,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 采取易地安置的,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30%~40%;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自行过渡安置支付临时补助费标准还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一次性安置或过渡性安置方式。采取自行过渡安置的,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拆迁人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200%。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擅自延长拆迁期限可能吊销许可证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管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标准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逾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市拆管办对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

五、肥东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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