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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拆迁子女都有份吗,拆迁房要出售,户主是父母,要经过子女同意吗

更新时间:2024-12-23 05:27  发布:2024-09-27 18: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房要出售,户主是父母,要经过子女同意吗,法律分析:不需要,除非房屋是子女个人所拥有。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上的登记人员进行签字,如果是按照户籍来拆迁的话,则由户主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法律依据:《

父母房子拆迁子女都有份吗,拆迁房要出售,户主是父母,要经过子女同意吗

一、父母拆迁房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分类讨论:

1.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未曾考虑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如果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于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系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被认定为子女及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2.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

在该情况下,因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考虑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在离婚关系里进行处理。如果想要析清女方是否有相应房屋利益的话,需要起诉分家析产纠纷,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拆迁房要出售,户主是父母,要经过子女同意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除非房屋是子女个人所拥有。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上的登记人员进行签字,如果是按照户籍来拆迁的话,则由户主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父母房子拆迁子女都有份吗

父母的拆迁房子女没有份。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是给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子女是没有权分的。如果父母双方过世,子女应当享有继承权,但是这个也是与房屋拆迁无关的。

根据即将实施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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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朱昭芷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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