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根据辽宁省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确定。一般而言,辽宁省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的种类、用途、产值、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辽宁省,如果征收的是耕地,补偿标准通常会根据旱田、水田、菜田等不同类型的耕地有所区别。例如,旱田平均每亩的补偿费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水田和菜田的补偿费则会相应提高。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补偿标准通常会更高,以体现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除了耕地外,如果征收的是林地、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其他类型的土地,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这些标准会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还需参考辽宁省铁岭市发布的最新官方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需遵循法定程序,如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取意见等。同时,被征地农民也有权依法参与征地过程,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由于法律和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发生变化,建议在具体征地项目中及时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地区
区片
地价(万元/亩)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名称
银州区
Ⅰ类
7
龙山乡(园艺村、后八里村)
Ⅱ类
5
龙山乡(柴河西村、柴河东村、地运所村、七里屯村、前八里村、英城子村)
Ⅲ类
2
龙山乡(辽海屯村、西辽海村、东辽海河、牛岗子村)、种畜场
清河区
Ⅰ类
3
红旗街道办事处(汪哆罗束村)、向阳街道办事处、张相镇(张相屯村)
Ⅱ类
2.4
杨木乡(前杨木林子村、后杨木林子村、郎屯村、新兴村)、张相镇(谢家屯村、东三台子村、南台村、大孟屯村、东华村、二台子村、十八道岗子村)
Ⅲ类
2
杨木乡(打车沟村、肖台子村、九社村、杨家甸村、关家屯村、养马大村、佟家屯村、北大沟村、八社村、富饶村、泉眼沟村)、张相镇(阎家堡子村、石家堡子村、前马村、尹家堡子村、斛米沟村)、红旗街道办事处(后马村)、聂家乡
调兵山市
Ⅰ类
4
兀术街街道办事处、调兵山街道办事处
Ⅱ类
3
大明镇、晓明镇、晓南镇
开原市
Ⅰ类
3
新城街道办事处、兴开街道办事处、老城街道办事处
Ⅱ类
2.4
业民镇、中固镇、金沟子镇、威远堡镇、八宝镇、庆云堡镇、三家子乡、靠山镇、城东乡、松山堡乡、马家寨乡、八棵树镇
Ⅲ类
2
莲花镇、李家台乡、林丰乡、下肥地乡、上肥地乡、黄旗寨乡
铁岭县
Ⅰ类
3
凡河镇(新城区)
Ⅱ类
2.4
新台子镇、凡河镇、腰堡镇
Ⅲ类
2
阿吉镇、镇西堡镇、平顶堡镇、大甸子镇、横道河子乡、熊官屯乡、双井子乡、蔡牛乡、李千户乡、鸡冠山乡、白旗寨乡、县种畜场
昌图县
Ⅰ类
2.8
昌图镇
Ⅱ类
2.4
八面城镇、老城镇
Ⅲ类
2
毛家店镇、宝力镇、亮中桥镇、三江口镇、金家镇、老四平镇、双庙子镇、泉头镇、傅家镇、头道镇、四合镇、鴜鹭树镇、朝阳镇、四面城镇、前双井子镇、古榆树镇、东嘎镇、大洼镇、马仲河镇、七家子镇、下二台乡、长发乡、后窑乡、大兴乡、十八家子乡、通江口乡、太平乡、平安堡乡、曲家店乡、大四家子乡、两家子农场、三江口农场、宝力农场、付家机械林场、新乡农场、牤牛马场
西丰县
Ⅰ类
2.4
西丰镇
Ⅱ类
2.2
郜家店镇、安民镇、平岗镇、更刻乡、陶然乡
Ⅲ类
2
凉泉镇、房木镇、钓鱼乡、振兴镇、营厂乡、天德镇、和隆乡、明德乡、金星乡、柏榆乡、成平乡、德兴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2002年4月17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机制在城市土地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盘活土地资产。
第五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售方式取得。其他开发用地同一地块有两个意向用地者,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售方式提供土地。
第六条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使用政府储备的土地。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七条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经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八条任何开发单位均不得通过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私下交易获得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九条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用地计划,开发单位须按计划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地块位置;
(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勘界、地价评估,提出出让底价,并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具体方案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售。
(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或个人按期足额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要求说明;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投入的实际成本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不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给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严加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出让和行政划拨两种方式从政府土地储备库中供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最低出让底价收缴,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政府按先征后退原则办法;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由政府调控和决定开发规模、用地位置,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转让
第十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八条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有偿划拨费用按已使用年限计算后抵顶部分出让金。
第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三条被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操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铁岭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如何合法改变农村土地的使用用途?
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
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4、开原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长征街为界,南以解放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新华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以哈大公路为界,南以化工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兴工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5、调兵山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
东以中央大街为界,南以迎宾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站北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
东以工人大街为界,南以振兴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铁秀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以施荒地采煤沉陷区南北路为界,南以旧城区南界胡家村为界,西以西山小区靠山公路为界,北以调兵山环北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含路外侧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二、调整后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昌图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102线与昌盛路交汇处,沿102线向北至北环路,沿北环路向东至站前街,沿站前街向南至昌盛路交汇处,继续沿昌盛路向东过立交桥至铁南路,沿铁南路向西至文化街,沿文化街向北至昌盛璐,沿昌盛路向西至102线所围成的区域内,另包括仿古街两侧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西丰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
东起东北沟,南至铁路,西至西丰县粮库西大墙,北至北顺城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三)调整后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工业园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一等,1.5元/平方米)
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耕地开垦费是指为开垦耕地向非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对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一般相当于现有征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后,各地的耕地造地费用将统一为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意义主要是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保证耕地补偿任务的完成,从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农业生产,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其次,通过征收耕地开垦费也增加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成本,促使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控占用耕地的作用。各市(地)、示范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收缴和使用管理好耕地开垦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把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能否实现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精神,做好我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我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耕地开垦费的缴纳范围、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占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又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在缴纳耕地开垦费时,应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并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统一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工程、跨市(地)的线性工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耕地开垦费专用收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监制。各市(地)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购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三、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实行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即耕地开垦费按耕地开垦项目和工程进度拨款,耕地开垦项目施工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定期会计报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充耕地计划和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编制耕地开垦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玫府批准后,对耕地开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耕地开垦项目的前期论证、招投标、检查验收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四、耕地开垦费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对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标准收取,专款专用。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按季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市(地)、县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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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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