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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农村开河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2-22 15:03  发布:2024-10-05 08: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开河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双羊镇、新庄子镇、金城街

农村开河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村开河拆迁补偿标准,最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双羊镇、新庄子镇、金城街道办事处、金城原种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安屯镇、八千街道办事处、阎家镇、大有乡(大有农场)、建业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谢屯乡、右卫镇、白台子镇、石山镇、三台子镇、余积镇、大业镇、温滴楼镇、沈家台镇、板石沟乡、翠岩镇、班吉塔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一、我国广东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二、最新辽宁省海城市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海城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海州管理区、兴海管理区、响堂管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柳镇、腾鳌镇/腾鳌温泉管理区(永安村、保安村、

福安村、寿安村、安费黄村、名甲村、将军村、金甲村、黄士村、周正村、王铁村、前甘村、北石桥村、后双台村、周小社区、泥沟社区、东四方台社区、后房社区、榆台社区)、南台镇、东四管理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八里镇、牌楼镇、毛祁镇、王石镇、东四镇、耿庄镇、感王镇、腾鳌镇/腾鳌温泉管理区(接官村、东新村、西新村、单家村、老墙头村、东开河村、西开河城村、东甘村、西荒社区、西四方台社区、板桥社区、一堵社区、火石社区、夏堡社区)、析木镇、牛庄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45000元/亩;建设用地:45000元/亩;未利用地:3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孤山镇、岔沟镇、接文镇、高坨镇、温香镇、望台镇、马风镇、西四镇、英落镇、中小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规定黄梅县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黄梅镇、濯港镇、孔垅镇、蔡山镇、新开镇、分路镇、小池镇、刘佐乡、龙感湖管理区。

补偿标准:耕地:33000元/亩;菜地:36300元/亩;果园:36300元/亩;茶园:36300元/亩;精养鱼池:36300元/亩;林地:23100元/亩;未利用地:16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河镇、停前镇、独山镇、下新镇、五祖镇、杉木乡。

补偿标准:耕地:32000元/亩;菜地:35200元/亩;果园:35200元/亩;茶园:35200元/亩;精养鱼池:35200元/亩;林地:22400元/亩;未利用地:1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苦竹乡、柳林乡。

补偿标准:耕地:31000元/亩;菜地:34100元/亩;果园:34100元/亩;茶园:34100元/亩;精养鱼池:34100元/亩;林地:21700元/亩;未利用地:155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锦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锦州市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地区区片地价(万元/亩)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名称古塔区Ⅰ类5古塔新区凌河区Ⅰ类5百股街道办事处太和区Ⅰ类7新民乡(八家子村、新民村、孙家湾村)、锦州市果树农场、凌南办事处Ⅱ类4新民乡(温家屯村、十里台村、杨兴村、刘家窝铺村、北壕村、桃园村)、钟屯乡(东王屯村)、营盘乡(营盘村、马家洼子村)Ⅲ类3新民乡(大围子村、北铺村、郭家窝铺村、团山子村、唐庄子村、宋家沟村、苏家沟村、前山河营子村、后山河营子村)、女儿河乡(金厂堡村、女儿河村、小马场村、前白庙子村、后白庙子村、西白庙子村、腰汤河子村、大洼屯村、铁路林场)、汤河子街道办事处Ⅳ类2大薛街道办事处、兴隆街道办事处、**锦州北山农工商总公司、单屯农业分场、郑家农业分场、小齐农业分场、**农业分场、营盘乡(大许村、大齐村、董家沟村、范屯村、锦州农业科学院)、女儿河乡(姜家屯村、王胡台村、王胡沟村、前汤河子村、北汤村、华山村、陈家沟村、河西村)、钟屯乡(胜利村、何屯村、帽山村、罗台子村、沙河卜村、四方台村、侯屯村、二郎洞村、华锦牧工商、北普陀山风景区)凌海市Ⅰ类4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新庄子镇、双羊镇、金城街道办事处、金城原种场、凌海果树农场、松山街道办事处Ⅱ类3安屯乡、西八千乡、大有农场、阎家镇、建业乡Ⅲ类2.5白台子乡、石山镇、三台子镇、右卫镇、谢屯乡、余积镇、沈家台镇、温滴楼乡、大业乡、巧鸟办事处、市果树农场大架子山分场、天桥街道办事处、王家街道办事处、杏山街道办事处、娘娘宫镇Ⅳ类2班吉塔镇、板石沟乡、翠岩镇北镇市Ⅰ类3北镇街道办事处、富屯乡、沟帮子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广宁乡Ⅱ类2.5中安镇、正安镇、罗罗堡镇、闾阳镇、高山子镇、廖屯镇、常兴店镇、青堆子镇、赵屯镇、大屯乡Ⅲ类2.3新立农场、北镇市生态农场、大市镇、柳家乡、辽宁省高山子监狱、朝阳林场、五峰林场、锦州市北山农工商公司、吴家乡、鲍家乡黑山县Ⅰ类3黑山镇Ⅱ类2.5大虎山镇、新立屯镇、八道壕镇、镇安满族乡Ⅲ类2太和镇、芳山镇、白厂门镇、胡家镇、无梁殿镇、英城子乡、小东镇、半拉门镇、绕阳河镇、新兴镇、大兴乡、常兴镇、四家子镇、段家乡、励家镇、姜屯镇、薛屯乡义县Ⅰ类2.5城关乡Ⅱ类2稍户营子镇、瓦子峪镇、大榆树堡镇、张家堡乡、高台子镇、九道岭镇、聚粮屯乡、白庙子乡、头台乡、前杨乡、七里河镇、头道河乡、大定堡乡、刘龙台镇、留龙沟乡、地藏寺乡

四、锦州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一、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五、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1月8日市政府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刘凤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含松山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建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对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房屋征收。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析产;(四)户口迁入或者分户;(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第二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且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产、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二)协议签订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锦州市重大建设改革项目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委办发[2010]8号)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征收的决定,并下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建设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依据、测算结果和专储证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照自然间独立生活的,可以分2户补偿;连脊住宅平房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增加5平方米不结算差价,享受奖励后,上靠套型安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出资。安置住宅房屋建筑成本价格按照本市上一年建筑项目决算的平均成本价格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且享受奖励后不足48平方米的,经公示认定为唯一合法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积48平方米住宅房屋不结算差价。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补偿金额=应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个人应出资金额第二十三条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经市房改部门认定,且本人愿意参加房改的,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第二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不结算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照新建安置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价格出资。第二十五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利用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其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补偿,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主要街路(12米以上街路)的一层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评估价格应当在按住宅用途评估的基础上增加30%。第二十七条因不能在征收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征收区域外的新建安置房屋与征收区域内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同的,应当结算差价。第二十八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的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住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给予购房补助;可以以建筑成本价格出资购买建筑面积48平方米住宅房屋,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二)该建筑用于自住;(三)使用人在市内他处无合法房屋居住;(四)建筑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第二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各类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57平方米、66平方米、75平方米、84平方米、93平方米、102平方米、111平方米、120平方米、129平方米。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安置房屋的房源规划位置及户型图,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允许相差3平方米。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多层建筑规模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得超过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第三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低于800元的,按照800元支付。(二)临时安置费(含取暖补助费,下同):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低于900元的,按照900元支付。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过渡期限支付;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延期之日起,按照协议安置面积计算,支付原规定标准1.5倍的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按照6个月支付。(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第三十三条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办公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7元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过渡期限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按照6个月支付。第三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一)按照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计算;(二)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情况的评估价格计算;(三)按照上一年度税务部门的月平均利润值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照6个月给予补偿。征收出租的生产、经营性房屋的,应当根据该区域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效益补偿费,补偿期限为过渡期限减去6个月。第三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不可恢复设备或者设施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三十六条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15%的安置面积或者货币补偿的奖励。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三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十九条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文件;(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低保、转学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征收涉及的中、小学生,已经在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留在原学校就读,也可以转学到现居住地学区学校就读,并作为学区内普通生对待。第四章征收估价第四十三条对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新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评估价格、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价格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第四十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从事房屋征收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将初步估价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当对估价结果进行修正。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估价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估,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认真复估,并向申请人出具复估报告。对复估结果仍持异议的,在收到复估报告后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接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选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就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书。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估价结果。第四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二)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与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估价结果或者鉴定意见无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二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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