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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土地回收政策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4-12-23 09:12  发布:2024-10-08 06: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吴起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土地回收政策最新消息,根据最新的消息,土地回收政策规定,宅基地存在以下9种情况,将会被依法回收:1、违法流转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2、农户之间对同一片土地存在纠纷无法进行确权,当确权工作结束以后,这块土地将被收回。

吴起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土地回收政策最新消息

一、吴起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土地回收政策最新消息

根据最新的消息,土地回收政策规定,宅基地存在以下9种情况,将会被依法回收:

1、违法流转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

2、农户之间对同一片土地存在纠纷无法进行确权,当确权工作结束以后,这块土地将被收回。

3、没有继承人的房屋,该栋房屋将被收回。

4、超额占用宅基地面积的,宅基地将被收回。

5、常年荒废或者已经倒塌损毁的房屋,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6、宅基地上的仓库和厂房被视为违规建筑,将被收回。

7、无人使用、长期荒废的宅基地,会被收回。

8、利用宅基地建设公共设施、利用宅基地做公益事业,这些情况所占用的宅基地,同样会被村集体回收。

9、不属于该村人口,却常年使用村中宅基地的,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回收。

二、土地回收试点名单

土地回收试点名单如下:

第一批:北京市大兴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山西省朔州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广东省云浮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贵州省毕节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龙亢农场。

第二批:北京市通州区、天津市宝坻区、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陕西省晋中市祁县、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徽省卵石金寨县、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河南省信阳市、河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广东省清远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市梁平县、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青岛市黄岛区。

土地回收优点:

1、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通过试点工作,可以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为未来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2、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了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和问题,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

3、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通过实施土地回收政策,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回收缺点:

1、试点地区的选择可能存在局限性:试点地区的选择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实施可能面临挑战:在试点地区实施土地回收政策时,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如居民的抵触情绪、技术难题等。

3、监督和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在试点期间,对政策的监督和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如数据收集不全、评估标准不统一等。

综上所述, 土地回收试点工作对于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方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为未来的土地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需要认识到试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挑战和问题,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应当依法支付或者安排补偿费用,并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因法定征收而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

三、农村土地收回政策

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四、国家回收农村土地补偿

一、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1、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五、农村土地回收政策

法律分析:二轮承包期为30年,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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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吴起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吴起县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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