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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更新时间:2025-02-05 18:00  发布:2024-10-12 10: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外嫁女

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抗诉

【基本案情】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针对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调查核实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

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外嫁女?土地权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间并育有四女后四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3月张某甲离异后户口迁回某社区。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四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未获法院支持。后张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书面申明自愿放弃继承权。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张某乙与某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2017年3月某镇政府对张某甲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甲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已被某社区收回并发包给张某乙承包经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可依法另行寻求权利救济遂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张某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原审卷宗检索关联案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张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13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相关生效判决虽已确认张某甲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指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张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问题妥善做好协调工作但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导致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目前案涉社区已整体搬迁张某甲回其父母原宅基地处重新申请建房不具有现实可能。张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某社区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案涉土地侵犯了张某甲等人的继承权且张某甲户口迁回某社区后作为村民亦应享有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案涉争议持续近十年历经多轮诉讼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维护且有引发新诉讼的可能两级检察机关遂决定一体开展化解工作彻底解决其多年“程序空转”难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致函某镇人民政府指出张某甲权益受到侵害客观存在镇政府应重视张某甲合理诉求处理好当事人房屋土地问题避免争议激化上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共同至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镇政府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妇联意见后召集政法综治中心、某社区等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确定张某甲可凭村民资格以拆迁安置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向张某甲说明重新建房已不现实应尽早从诉累中解脱开始新生活。张某甲感受到人民政府的诚意同意某镇政府方案。2022年10月11日张某甲与某镇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张某甲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该案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办理争议历时长、关联诉讼多、民行交叉的涉损害“外嫁女”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针对“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坚持人民至上、检察为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实质统筹考虑法理情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工作函告、协同属地妇联共同化解争议等方式“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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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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