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一份针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住建决〔2024〕35号。处罚决定显示,该公司在参与美兰机场二期周边路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因隐瞒资信业绩被扣分。
根据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海口市审计局移交的审计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在资信业绩评分项目中存在问题。具体来说,该公司在企业荣誉项未提供任何奖项导致不得分,具体为未提供2015年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奖23个、2017年市政公用工程奖24个,导致失2分。此类情形涉嫌隐瞒资信业绩参与投标,造成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扣分处理。不良行为代码为KC-C03-21,扣分分值为4分。这一处罚将对该公司今后的工程项目投标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醒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工程设计企业,应以此为戒,深刻反思自身在投标过程中的不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投标质量。同时,也应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呼吁广大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投标氛围。
关于2010年第24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对2010年第24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2月8日,对于公示意见为待定的企业或对于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材料交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邮编:200032 2010年第24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招投标】上海在施工招投标公正性方面仍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上海在施工招标投标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提高、促进建筑技术进步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加强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要真正地、切实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仍有一定距离。影响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项目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进场交易的现象仍然存在,相对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曾经得到尉健行同志肯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因其进场集中交易具有较高透明度的特点,为招投标的公正性带来了目前最好的保证,自1996年市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尚未发生严重的投诉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交易中心运作的依据仅为96年市建委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暂行规定》,此《规定》仅为规范性文件,无法对不进场交易的行为给予处罚,而且目前上海的有形建筑市场已发展为由总包、专业工程、中介等组成的多层次的市场管理体系,但因市政府尚未制订相应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市交易中心和各分中心均缺乏法律依据,场外交易的现象仍然存在,且难以用法律予以限制。 2、 信息渠道不畅,信息发布滞后,影响了投标的公平性 目前,本市具有立项审批权的机构,市、区两级共80多家,但都未与市交易中心或招投标办建立固定的信息联系渠道,市里曾专门开过大会作出强调,终因无“红头文件”而未见成效。交易中心通过报建所获的工程信息往往滞后,发布的招标信息给施工投标单位用处不大,市招投标办和市交易中心只能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偿获取后再提供信息。但只仅仅是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工程信息仍无法掌握,这样,往往是事中、事后市交易中心和市招投标办才能介入管理,就很难保证投标单位参加竞争的公平性。 3、 公开招标的投标入围企业的选择,存在两方面有碍公正的问题 投标入围企业是由业主自选还是随机抽定。本市原先全部由业主自选,这给弄虚作假搞陪标提供了方便,现在原则上已不采用这种方式。目前的做法是2家由业主自选,4家由符合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抽签确定。于是,一些业主为了确保自选队伍中标、千方百计在各个环节上舞弊作假。据不完全统计,在有的区县公开招标中自选队伍中标率达75%以上。引起了施工企业的普遍不满,甚至有个别企业虽然抽得投标入围资格,但明知只能作为自选队伍的陪标者,而不可能中标,于是干脆私下将那一“票”卖给了自选队伍。 不同等级的施工企业混合竞争带来的不公平现象。现在的做法是一个小项目或技术简单的项目,只要资质符合,一级、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由于低资质企业在技术上与能力上无法与高资质企业竞争,为了中标往往不择手段,从而影响了竞争的公正性。 4、 评标、定标中有失公正的方面 评标、定标时间太少,无法做到公正。对于评标、定标时间在所有相关文件中均未作限定,现行的做法是一般为开标后的半天至一天。在这半天或一天中要完成对技术标标书的阅读、分析、评价、打分,还要完成对商务标的分析、评分,最后决定中标单位。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完成如此重的评标定标任务,做到科学、合理、公正实在是难以想象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曾对某项有争议的招标工程作过试验,厚厚的6本技术标标书请专家粗略的翻阅就整整花了一天半的时间,可是该标仅花了两个多小时就完成了评、定标的全部工作,标书的优劣尚无法判别,如何谈得上公正。难怪某些工程在招标后,参与评标定标的评委无奈地说:“看都来不及看,怎么评只能按业主的意思去评价、打分和定标罢了。” 现行的评标、定标程序规定不严密,影响了公正性。比如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定的次序仅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过要求,并无法律依据,执行中随意性大,有的故意先评商务标,要是内定的队伍在商务标中得分低了,则在技术标中拉高,以保其中标。又如,信誉分的问题,由于都是经过资质预审合格的,很难再予评判,有的业主则故意将此分评定押后,以作内定队伍加分的法码。等等,这些现象对招投标的公正性产生直接的人为影响。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与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关于评委的组成在《招标投标法》中已作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但执行中诸如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银行方面的代表是代表业主还是列入专家名额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另外,目前一些专家对边远的、较小的项目评标不感兴趣,且有不讲原则随意迎合业主的行为,这些都对招投标公正性产生影响。 标底问题。标底是由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编制的。过去标底须经招投标办审核,作为最终合理标底以作评标基准。现在标底一般不再报审,仅为参考值,已经淡化了行政管理的色彩。由于市建委0432号文推荐的“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只是试行,大部分工程招标仍然使用标底与投标报价加权平均后适当下浮的做法,实际操作中标底的权数和下浮率是由业主内定的,起着中标的关键作用,成了投标企业“公关”的对象。一些工程,开标后有的报价与标底几乎一致,从而引起其他投标企业的异议。 5、 招标代理人员、招投标管理人员行为不规范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 在招标代理中,代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政策水平、组织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为数不少,在招投标管理中,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差、政治素质差的也有人在,这常造成招投标的随意性及“捣浆糊”现象,影响了公正性。 上述施工招标中有失公正的方面,分析其原因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经济机制的原因。尤其是政府财政出资建设的项目,在我国不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管理、实施招标,而是成立一个指挥部或筹建组,现在一般建立一个实体公司来代行政府职权,并谋求以后的创利。由于这一实体有了自己的直接利益,已不再完全代表政府利益,同时又不同于民间私人投资的项目。这种人称“假业主”的建设单位往往将政府和社会利益抛于一边,直接转化为团体利益乃至个人私利,体现于招标交易中,极易使招标失却公正。而目前,对于业主的行为恰恰既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又缺乏“管得住”的部门来管理。 其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之中,不少施工企业并未与政府真正脱钩,这就较难避免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不正当行政干预,往往使招标从一开始就有“内定”,失去公平竞争本质。 其三,近年本市建设投资呈下降趋势,建筑市场供需失调、队伍大于任务的矛盾逐年上升,加上某些领导部门不切实际地、盲目地对施工企业压考核指标,要求其逐年递增产值,为了生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往往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担任务,影响了竞争的公正。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受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对2011年第7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5月11日,对于公示意见为待定的企业或对于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诉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材料交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小木桥路683号 邮编:200032 2011年第7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
真实性审计或者评审重点不仅审查签证形式上要有相应主体签名或者盖章,还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无串通一气搞虚假签证。虚假签证一般存在于隐蔽工程中,比如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部分、梁柱的钢筋部分,市政道路的路基部分,这就需要审计或者评审人员采用合理的方法来检查验证,取得真实可靠的签证证据。
另外,司法实践中,经过审计机关认可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比如有的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通过审计查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审计确认的有关工程量的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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