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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更新时间:2024-12-22 16:28  发布:2024-10-17 13: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厅关于拆迁,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次司法厅关于拆迁

首先,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似乎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解释以及最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此,我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解答您的问题,因为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项,是拆迁补偿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拆迁补偿的构成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的主要部分,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得到补偿。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当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搬家并可能需要在新的地方临时安置,这些费用也应得到补偿。依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这些费用是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补偿。根据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这种损失是被明确纳入补偿范围的。


二、拆迁补偿的程序和原则


补偿决定与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据同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被征收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之前,不得强迫其搬迁。


补偿方式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体现在同条例第二十一条,保障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三、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拆迁补偿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些补偿的确定和实施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拆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的司法解释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最高法的答复中拆迁

最高法院曾就拆迁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征收户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待遇,应当实行“双倍安置、三倍补偿的标准,并提出了详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已经成为一件频繁发生的事情。然而,由于拆迁涉及到民众的生计和利益,往往会引起各种纠纷和争议。针对这一情况,最高法院曾就拆迁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征收户应当获得的权益和补偿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被征收户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待遇,应当实行“双倍安置、三倍补偿的标准。其中“双倍安置指的是,在原有的房屋建设面积基础上,按照一个新房建筑面积两倍的标准,安排新房的使用;“三倍补偿指的是,在拆迁补偿基础上,再加上一个同等的数额作为“奖励性补偿。在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方面,最高法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补偿金应当按照市场价的3倍计算,并且还要补偿房屋附属物、精神损失等费用;对于商铺等其他类型的拆迁,也应当实行类似的补偿标准。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除了上述提到的“双倍安置、三倍补偿外,还有其他具体的做法。例如,在安置新房时应当让被征收户选择,确保新房的品质符合要求;在补偿金额确定前,应当与被征收户及其家属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等等。最高法院在拆迁问题上作出的司法解释,旨在保护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保障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户的权益和利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对于被征收户的经济利益和生活待遇,应当实行“双倍安置、三倍补偿的标准。其中,安置新房应当在原有的房屋建设面积基础上,按照一个新房建筑面积两倍的标准,安排新房的使用;补偿金应当按照市场价的3倍计算,并且还要补偿房屋附属物、精神损失等费用;并应当实行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程序,确保被征收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而5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录

1、王某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2、孙某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3、王某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4、陆某某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5、吉林省永吉县某某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6、焦某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7、王某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8、谷某梁、孟某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1王某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某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某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某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某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某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某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俊的诉讼请求。王某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某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某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2孙某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某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某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某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某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因孙某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某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某兴的诉讼请求。孙某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某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王某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某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王某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某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王某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王某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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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拆迁补偿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拆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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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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