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期缴纳

更新时间:2025-04-23 05:22  发布:2024-10-18 15:0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那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免缴程序是怎样的呢一、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期缴纳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那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免缴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如下

1、国防用岛

2、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3、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4、防灾减灾用岛

5、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6、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7、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二、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程序

根据上述浙政办发〔2020〕33号文件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程序具体如下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符合免缴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免缴省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填写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表格经用岛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审批的由省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国家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是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和免缴申请表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二是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天内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以上就是圣运律所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和免缴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缴流程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什么确定最低标准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政府性基金吗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期缴纳

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缘由 编制说明

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计算方法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文2024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条件有什么,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分期缴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页面浏览:2710
文章编辑:康欣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上一篇:2021年《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范本
下一篇:2021年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是什么,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缘由 编制说明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

Close menu
王有银律师专线
土地房屋征拆专线

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不合理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