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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拆迁的主体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土地归谁

更新时间:2025-04-02 04:51  发布:2024-10-20 19: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事实拆迁的主体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子被拆迁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城市房子被拆迁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其土地使用权在被拆迁前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即被拆迁人)

事实拆迁的主体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土地归谁

一、事实拆迁的主体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子被拆迁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城市房子被拆迁后,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其土地使用权在被拆迁前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即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是对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损失进行的经济补偿;而产权置换则是提供新的房屋或土地以替换被拆迁的房屋和土地。

二、在拆迁完成后,如果政府决定重新出让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新的土地使用权将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此时,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机会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如果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而非产权置换)。

三、如果拆迁涉及的是私有房屋,并且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而共同居住人则可能获得其他形式的安置或补偿。

综上所述,城市房子被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国有土地上建房还是私有房屋)、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政府是否决定重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等。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土地使用权最终归谁所有,都应依法进行登记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房屋拆迁后土地归谁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后也即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也就是说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等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拆迁房的土地性质

法律分析: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分两种:一是国有土地,另外一种就是集体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拆迁后房屋所有权归谁

法律主观:房屋所有权归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产权人通过办理物权登记获得房屋所有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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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事实拆迁的主体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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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铭延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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