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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拆迁,瓦房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4-02 13:45  发布:2024-10-26 02: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瓦房店拆迁,每平方米补偿7922元瓦房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关于公开征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被征收人:

瓦房店拆迁,瓦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瓦房店拆迁,每平方米补偿7922元瓦房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关于公开征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被征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经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 年8 月23 日至2022 年9 月22 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须以书面形式(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复印件各一份)径送文兰街道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征收工作指挥部(原远洲东涛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一楼)。


      联系人:高航


      三、注意事项


      超过征求意见期限、以非指定方式提交意见或提交意见时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的,均视为对征收补偿方案无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2 年8 月19 日


      附件: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继续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流程,保障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以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地块(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特制定文兰办事处祝丰村(凤凰城小区北侧)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征收范围


      具体以附图所示规划征收范围为界。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屋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为该地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主体,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事务中心)、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办事处为该地块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实施单位。


      五、计户规则


      被征收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同一宅基地内,征收为同一受益人(含夫妻),按期搬迁奖励按1户计算。


      六、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采用下列办法补偿:


      1.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未达到邻近地段(三个楼盘)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的,按该征收项目邻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2.私有产权的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不足7922元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922元予以补偿;公有产权的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不足7642元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642元予以补偿。


      3.有证、照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补贴到48平方米, 增加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7642 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用下列办法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有合法证、照)建筑面积免费增加20%给予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增加20%后不足48平方米的补贴至48平方米; 补贴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2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即为 购买产权。


      2.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回迁安置时不结算差价。


      3.公有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即为购买产权。


      4.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大于被征收人应得面积差额部分,均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5.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 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按照先迁出先选房(即按迁出证明的顺序号)的原则选择回迁安置房屋,并办理回迁 安置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征收实施单位 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有证、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及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予以补偿;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同结构有证、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四)其他各种补助费标准:


      1.搬家费每户(指有合法证、照房屋)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户每月15元/平方米补助,补助费不足700元/户/月的,按700元/户/月补助,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户/月。


      (2)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每户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同一被征收人,同时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临时安置补助费。


      (4)按照上述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 回迁安置通告时止15日内。


      3.安装电话、宽带的住户,凭近期缴费收据,给予电话迁移费100元/部,宽带迁移费100元/户。


      4.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八、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奖励规定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


      2.征收范围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全部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2万元。


      4.以上各项奖励可以兼得。


      九、宅基地面积确定、附着物补偿及空地未搭建奖励相关规定


(一)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土地使用证记载合法面积计算;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进行实地测量,如果实测宅基地面积小于53.4平方米的,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如果实测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3.4平方米的,按一间房屋宅基地面积53.4平方米计算。


(二)宅基地空地未搭建奖励规定


      宅基地面积除有证、照房屋(水平投影)占地面积外,未进行私自搭建的空地,每平方米给予空地奖励800元、垃圾减量奖励每平方米400元。


(三)宅基地内附属房屋的补偿及奖励规定


      宅基地内依附于主房的附属房屋统一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宅基地内附属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主房占地面积的,按照附属房屋占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奖励,附属房屋面积超过主房占地面积以上的部分,不予奖励。如果被征收人宅基地内附属房屋评估价格低于未搭建奖励额度的,可选择未搭建奖励。前述第(二)项与第(三)项奖励不可兼得。


(四)其他情形的规定


      1.被征收人在宅基地内栽植树木的,可选择树木补偿,也可选择空地未搭建奖励,二者不可兼得。选择未搭建奖励的,树木可自行移除。


      2.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或附属设施,均按 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执法部门已经处罚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房屋的补偿及奖励规定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补偿及奖励规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补偿包括对房屋、地上附着物及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


      1.住宅房屋的补偿规定


      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规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度(折旧)经评估后一次性补偿。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规定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企业(未在本地注册的企业不享受职工临时安置补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范围内前三个月在册职工,按我市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每人发放十二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含房租和人员安置补助)。


      (2)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含房租和人员安置补助)。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直接损失补偿,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来确定:一是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二是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8%核定补偿金额。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征收时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按期搬迁奖励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情况共同认定。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 前述各项补偿款项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 个人协商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进行补偿款发放,协商不成或未协商的,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将补偿款提存,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发放。


十一、本方案发布后,涉及土地或房屋权属争议未解决的,由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负责组织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由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与土地或房屋权属争议当事人共同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提存补偿款,待调处或司法程序结束后,按最终结果支付补偿款。


      十二、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以及无法与征收补偿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且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的,将依法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安置补偿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十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用途;


      3.抢栽、抢种;


      4.房屋析产、典当、租赁或抵押;


      5.新办工商营业执照;


      6.企业转让、承包;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树木补偿(含房前屋后)。根据树木每亩规定的栽植密度、树种和树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树体残缺不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弃管撂荒的不予补偿。


(三)其它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四)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补偿,按相关程序认定后,方可办理。


(五)房屋腾退规定。被征收人搬家腾空原住房后,要保持原住房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违者按规定赔偿。


(六)租赁、抵押及法律纠纷规定。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征收补偿主体、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干扰正常征收补偿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办理相关手续规定。被征收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携带房屋证、照、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办理。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故不能办理,应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出具 经公证的委托书后,方可办理。


      十五、本方案房屋(附着物)补偿价值评估事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


      十六、本方案由 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事务中心)、瓦房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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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瓦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对农村的砖瓦房进行拆迁时,是属于征地拆迁的情形,房屋是属于地上随着物,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彩钢瓦屋顶拆迁怎么补偿

一、彩钢瓦房拆迁怎么赔偿?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程序是怎么样的?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彩钢瓦房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其的价值为准,一般是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如果评估的结果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要是赔偿的数额被拆迁人觉得不合理,可以先不与拆迁的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处理。

四、瓦房店动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好,各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一样,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瓦房店动迁补偿标准

好,各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都不一样,需要看当地的具体政策。

一、单位拆迁残疾人合伙有补偿吗?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要参考的因素很多,比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补偿金额最好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这样就不会出现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二、企业拆迁工人赔偿标准

2022年企业搬迁员工补偿标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要是确定补偿金额。

三、民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民营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以货币方式补偿为原则。主要补偿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地上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2、对企业因为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3、对于企业拆迁中造成搬迁费用和物资运输费的补偿;4、对于积极搬迁的企业奖励费用。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如果补偿不合理,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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