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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要满足哪些条件

更新时间:2025-04-26 19:22  发布:2024-10-28 01:4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牧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要满足哪些条件,土地征收的实体法定条件包括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合理补偿原则。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界定。然而,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更为

农牧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农牧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要满足哪些条件

土地征收的实体法定条件包括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合理补偿原则。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界定。然而,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更为审慎,并没有延续旧的土地管理法的提法。同时,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的核心条件,确保被征收土地者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体现了对私权的尊重。

法律分析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

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以上立法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界定,给我们具体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但是没有延续旧的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提法,这说明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也较之以前更为审慎。

2、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条件。

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财产权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将为社会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损失转嫁由特定人承担却不给予合理补偿,无异于对私权的肆意侵夺,对权利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对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其对土地的实物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转换为财产权价值形态,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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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国家、集体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其法律法规和程序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征收计划的制定、公告和听证、征收决定的发布、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款的支付等。征收条件主要包括征收目的符合法律规定、征收范围明确、征收程序合法合规、征收补偿合理等。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遵守和执行,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理补偿是土地征收的核心条件,确保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平衡。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审慎态度体现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发展。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通过网上搜索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二十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

二、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有哪些1、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三、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

一、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1、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的条件如下:(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

四、征收农村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征收农村的土地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应具体化。

2、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学者们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是某一个或几个标准可以明确的,它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标准来进行判断:

(1)法定性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只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的事项,才能够对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众收益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是能够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能最终有效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

(4)可持续发展标准。我们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时,不仅要看此项目是否促进当代人的发展,而且还要考证此项目是否会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点

(1)应当具有基本的公认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与相关范围内的人都有关的,是每个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会认可的。比如说前述国防利益与重要交通与基础建设事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仅仅政府认为重要,而民众并不认为重要的话,就不应当认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这样的重要财产不仅代价高,而且是数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难以复原的,本就只应用于那些都认可而不是存在争议的事项上。

(2)应当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来说是没有尽头的,而土地资源却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对于那些还不属于基本需求的东西,比如高尔夫球场,只应当让那些有特殊偏好和优越条件的人自己承担享受这种利益的代价,而没理由让没有相关需要的公众为其负担代价。而且,各式各样的非基本需要性质上与其说是公共利益,不如说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必须性、必要性。在有些人会有特殊偏好的同时,每个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没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会资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会只能满足那些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必要和必须的公共利益,而不会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

五、农村征地具备的条件

要实行征用土地,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2、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4、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烧征地;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农村什么时候征地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能随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征用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发生,比如《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二、可以征用土地的两种情况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可以征用土地的两种情况:

(1)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实际上,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经常需要征用沿岸的部分土地来进行防洪泄洪等救灾设施的建设。

(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这种情形在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比如国土资源部最近公布批准对西部某省某乡某金属矿普查,在这个普查过程中就需要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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