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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2-23 12:15  发布:2024-10-29 22: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翠屏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翠屏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一、翠屏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征地拆迁和人员安置过程中,极为容易产生问题和纠纷。宜宾市翠屏区为妥善安置拆迁群众,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就征地补偿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本文的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的具体解答,以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的工作。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翠屏区政府和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农业、林业园林、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的规定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总和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6倍的,按照16倍计算。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翠屏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园林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翠屏区行政区域内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上报市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分为农业安置和农转非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和应安置人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一)征收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实行农转非安置。


      (二)铁路、公路和通讯、电力、天然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征地,以及对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部分征收的,对应安置人员主要实行农业安置。


      第六条 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应安置人数由征地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被占地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按照“全占地全安置、部分占地按占地比例安置、不占地不安置”的原则确定。


      对应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具体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被占地户协商确定到人头,予以张榜公示,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协商不成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确定。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土地补偿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70%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等(以下简称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二)安置补助费。实行农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实行农转非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应安置人员的农转非安置所需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宜宾市市辖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实施细则》(宜府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八条 农转非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征地机构直接划转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补助金和生活教育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发放给应安置人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农转非应安置人员安置所需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征地机构列入征地成本予以补足。


      第九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因户籍管理需要,户籍已从被占地户迁出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实行农转非安置。


      第十条 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占地户中的下列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户籍手续,不享受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其他待遇:


      (一)原城镇户籍人员迁入被占地户的;


      (二)其他农村户籍人员经协商迁入被占地户的;


      (三)应安置人员结婚后,随其配偶户籍迁入被占地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户籍迁入时间不足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征地补偿补助的。


      第十一条 确定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截止日。


      农转非安置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农转非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和发放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


      (一)已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55周岁的女性,由征地机构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二)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征地机构除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外,还应当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就业补助金标准表》(附件)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征地机构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放3万元生活教育补助费。


      第十三条 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农转非安置人员必须在接受山林竹木、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完成农房搬迁后,方可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9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宜宾市翠屏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员费用的标准。其中农业户口和农转非户口人员的安置方式不同,具体可参阅本补偿方案的规定。

二、宜宾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般取保候审人可以离开本城市。对派出所传讯次数没有限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是以侦查、起诉和审判能够顺利的进行为前提的,如果不能保证的话,当事人也不可能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在取保阶段,必须要保证执行机关传唤的时候到场。如果有真当理由需要离开的话,必须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执行机关在批准取保候审之前,也必须要取得同意。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行为。取保候审是我国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宜宾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宜宾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金华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四、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五、宜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宜宾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一般如何界定啊?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南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金华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翠屏区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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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翠屏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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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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