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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5个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2-22 13:23  发布:2024-10-31 14: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必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5个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容易出现法律问题,那么具体有哪些呢?1、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

必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5个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容易出现法律问题,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1、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承包人重大权益的转让行为,直接影响到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应格外审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既可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也可以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

但根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此为更灵活的调整经营权的变更,实现土地经营权微调的便利和效率。

2、流转需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土地流转不但是土地承包人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也是政府土地部门的一项土地管理任务,同时也关系到能否及时掌握农村围观经济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既能有效保障承包人和受让人权益,也利于政府部门对农村土地经济进行有限的监控和调整。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土地流转报政府备案系政府对土地流转管理的需要,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承包经营权明晰,既包括土地面积、位置、承包人等情况的明确,也包括承包期限的确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人的承包期限届满意味着农村土地要进行承包权新一轮的分配,流转期限长于剩余承包期限则导致原承包人与受让人就目标土地存在权利争议,此种争议势必扰乱承包权新一轮分配工作,影响扰乱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一轮换的政策。因此,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4、同一集体成员的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同一集体经济分配应首先保障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样的,本集体土地承包权当然亦应首先满足本集体内部成员,但同时基于公益原则和公平原则亦不能无条件的偏向集体成员的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承包权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此种优先受让权仅在与集体外成员同等条件下成立,如条件劣后则不再享有优先权。

5、土地流转争议特殊的解决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或在流转合同对仲裁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向专门仲裁机构提出,或在虽未约定仲裁但被申请人接受仲裁的情况下向仲裁机构提出,除此之外,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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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水琬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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