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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4-01 05:01  发布:2024-10-31 16:5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近年来,有关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是有差异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怎么解决?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办法

近年来,有关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是有差异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怎么解决?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一般来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在纠纷处理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确定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3)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土地出让金的调整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注意,规划局有权改变土地用途,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同的处理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纠纷处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

(1)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合同有效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一地数转合同的处理原则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登记原则)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占有原则)

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先付款原则)

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诚信原则)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批准的无效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5)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纠纷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划拨土地直接转让的纠纷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在纠纷处理上,主要有以下方式:

(1)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名为合作实为房屋买卖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名为合作实为借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4)名为合作实为租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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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褚一雅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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