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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迁办怎么搞钱,拆迁房的性质

更新时间:2024-12-22 16:18  发布:2024-11-06 07: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上海拆迁办怎么搞钱,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一、公房和公租房公房,产生于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房屋产权不归私人所有,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为国家,自管公房的产权人

上海拆迁办怎么搞钱,拆迁房的性质

一、上海拆迁办怎么搞钱,这两类房屋的性质不搞清楚,必吃亏被拆迁人必读

一、公房和公租房

公房,产生于我国20世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房屋产权不归私人所有,根据房屋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为国家,自管公房的产权人主要是单位,经过房改的公房产权归属于承租人。

公租房,近几年兴起,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房屋产权人为政府或公共机构。

二、遇到拆迁,两者都有权要求补偿吗?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先说公房,经过房改的公房自不必说,承租人已变为产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获得征收补偿。重点是那些未经过房改的公房承租人是否也有权要求获得拆迁补偿呢?最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但通过各地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认定,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中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因此,如果遇到征收部门以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为由,不给任何补偿安置,千万不要认为理所当然,更不要委曲求全!

再来看看公租房,这个在法律中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根据各地不同的规章制度来参考,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例,其中规定了三种方式对公租房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

1、公租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租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租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租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公租房拆迁补偿按住房面积确定,因而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来进行分割的。

二、拆迁房的性质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这几件事,你可能正在做!

1、评估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

拆迁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或房屋本身价值相差很大是房屋拆迁纠纷的核心问题。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常以多年之前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或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甚至单方面决定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

2、先拆房后补偿,程序颠倒

实践中,“先补偿后搬迁”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好多被拆迁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好多地方还存在故意拖延的现象。选择产权置换,以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选择货币补偿,只进行低补偿,致使被拆迁户在拿到补偿款之后仅能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反而导致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3、拆迁性质模糊,界限不明确

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更加激化了房屋拆迁的矛盾。我国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相对减少了一些地方政府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外套,借助政府的公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的现象。

一、怎么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1、是否降低了现有的生活水平

无论是征地还是拆迁,在基本要求上,确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征地拆迁工作坚持的底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由此可见

,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充分考虑百姓的利益,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

2、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

3、是否参照周边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四、面对拆迁方确定的房子征收范围,你觉得合理吗?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其实都有一个容易被广大被征收人忽视而又十分基础、重要的问题:你的房子、土地究竟是否在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如果在,那么启动相关程序没的说;如果在都不在,征收方又凭什么火急火燎的上门协商、签协议甚至威胁强拆呢?那么,被征收人究竟该从何种渠道准确获知这一位置信息呢?本文,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解读这一看似不是问题,实则真是个大问题的问题……

近期,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就遇到了这样匪夷所思的问题:项目启动了许久,周边房屋拆都拆得差不多了,而最新信息公开答复所显示的却是委托人的房屋根本不在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实践中,此类情形应该说是并不鲜见的。

征收方很可能会采取“少批多征”的套路,从而将原本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一并拿下,客观上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物权。

那么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该如何加以避免呢?对此,圣运所的青年律师谢瑞青给出了如下建议: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看征收公告的征收决定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我们知道,征收决定的作出通常意味着征收范围的确定,随后通过公告的方式让所涉区域内的老百姓知情并监督。

这一标志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的重要公告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公众查看的地点,也会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予以公布。

也就是说,通过公告中对四至范围的表述及相关图示,被征收人就可以获知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被列入了某个项目的征收范围。

通常而言,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成本是很高的,补偿比例通常在1:1.33及以上,也就是说补完之后居住条件都会有所提升而不会是原地踏步。

因此,城市里拆迁随意扩大范围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实践中也比较少见。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主要看征地公告、征地批复信息及勘测定界图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等信息。

不过仅仅看公告,还是不够保险、全面的。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一书四方案”中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应当附具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其第16条还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中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必须清楚且无争议,方案才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可知,“一书四方案”及其附件这些组卷报批手续是被征收人获悉征收项目准确实施范围的重要信息来源。

因此,对于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这一重要问题有疑问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依职权必须公开的征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及征地公告等的具体内容得以明晰。

如果相关信息仍不够具体、清楚,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得项目的勘测定界图等更进一步的材料,以准确定位自己的房屋、土地,看看是否在项目的范围之内。

需要指出的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获取信息的权利有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及国土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要想在实践中弄清楚自己的房屋、土地究竟在不在征收范围之内,非常重要,但绝非易事。

征地公告和征地批复中通常只有文字性描述,没有图,因而很难确定明确。

要想彻底弄清楚,就必须看到更为专业的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书。

然而这个东西,有时是根本看不到的,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去主张这一权利了。

五、关于房子拆迁的问题

法律分析:

1.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

2.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激化了房屋拆迁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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