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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2-23 18:40  发布:2024-11-16 06:0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关于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司法机关审判的信息可以要求公开吗,司法机关审判的信息可以要求公开,但并非所有案件信息都会公开。以下是具体的分析:一、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

关于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一、关于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司法机关审判的信息可以要求公开吗

司法机关审判的信息可以要求公开,但并非所有案件信息都会公开。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公开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是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都会自动公开。

二、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

尽管公开审理是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在这些情况下,为了保护相关利益,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不对外公开。

三、刑事案件信息的公开与保密

在刑事案件中,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尤为重要。一方面,公开案件信息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透明度;另一方面,过度公开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司法机关在公开刑事案件信息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确保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判刑后个人信息的公开

关于判刑后个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犯罪的个人信息是不予公开的。只有对于特定的罪犯(如实施严重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才可以公开其个人信息,以便公众查询。这种做法旨在保护公众安全,同时兼顾罪犯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审判的信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开,但具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需要保密,需要根据案件性质、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审判流程是公开包括了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最高法院需要向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相关的信息,例如需要公开案件的立案日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等等内容;对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内容。

(一)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

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姓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变更、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情况;庭审、听证、询问、调查取证、质证的时间和地点;法定或规定的审理期限等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审判流程信息。

2.除公开立案、分案、庭审、审限变更、送达、裁判文书上网等审判流程信息外,还将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案件流程进展。目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暂将案件流程进展阶段确定为八种状态,即已立案、已确定合议庭成员、庭审已排期、合议庭审议中、审判委员会审议中、裁判文书已开始送达、裁判文书已送达完成、案件已归档。

3.此外还会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及时提供关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和电子卷宗的查阅服务,同时就各类诉讼文书、通知等实体材料提供电子送达服务。这些信息的公布和提供的相关服务,可以使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便捷、高效地接收程序性诉讼文书,并有针对性地参与诉讼,而不必尝试通过非正常途径打探案件消息、联系法官。

(二)对于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开的内容包括: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审判业务文件等;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质证公告等信息;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2.另外,如果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情形,部分流程信息或实体材料不宜通过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承办人应在发现不宜公开事由的当日,及时提出申请,具体说明不公开的范围及理由,层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考虑到死刑复核案件的特殊性,死刑复核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暂不列入此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范围。

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审判流程是立案、开庭、审判、送法裁判文书。审判的流程与普通的诉讼流程并没太大的主要是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两部分,需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特殊案件是可以不宜公开的。

三、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本文介绍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分类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争议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部信息分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具有一定形式并可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正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具有实际意义,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容易混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致于在诉讼中出现了被动局面。往往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用申请方式要求公开,继而诉请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类诉讼,将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条例》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了政府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如果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应通过已经公开的途径或方式(行政机关一般均已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获取该类信息,不应按照申请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

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公告,土地管理部门一般都在门户网站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当事人如果要获取该补偿安置方案信息的,应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获取,而不应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再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文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也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在报纸或网络上进行了公告或公示,该信息应由当事人直接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获取。

对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都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的,将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明显与《条例》规定不符。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未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当事人应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进行救济,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主管部门举报,如未公开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实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信息类别,正确选择获取途径、方式及申请对象,否则在会造成走弯路的不利后果。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是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其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自无争议。但相对人起诉确认不主动公开违法或要求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公益诉讼,不应受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理由即为该观点「注①」,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种意见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特定公众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认为没有主动公开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受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涉及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诉讼案件。

笔者认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在该四项基本原则中,本身就存在与特定主体的具体合法权益相关联的可能,比如应主动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会与被征收土地的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关联性。当社会公众的范围因具体事由特定到具体主体时,如果该主动公开的信息与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关联的,就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诉讼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不应机械地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类进行界定,应以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对特定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具有直接的影响为标准,无直接影响的,不属受案范围,反之,应属受案范围。

2、内部信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常见的“内部信息”为会议纪要、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种意见认为,内部信息是行政机关内部议事材料,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政府内部信息应区分具体的内容,如该信息设定了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则应公开,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理。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内部信息分已经公开和未公开两种类型,如果该内部信息的内容未公开的,对外本身不产生拘束力,故无论该内容是否涉及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内部信息已经公开的,也应当是行政机关根据该内部信息所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载体影响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不是该内部信息本身直接拘束相对人,因而,相对人应对影响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而不能起诉该内部信息。但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并审查该内部信息的合法性。

在这里需要跟大家说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我国信息的公开是分不同情况的,因为有的是政府主动进行公开的,有的信息必须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才会进行公开。除此之外还介绍了一下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公开内容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全过程的公开要求,以及申请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于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决定书送达方式、公开内容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法律,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基本制度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维护政府公正、透明、负责任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公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结语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具有一定形式并可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是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四、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干嘛的

法律分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最高法院主办的公开案件信息的网站。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这个网站。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就可以凭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查询到案件信息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不能查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五、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不到信息

法律分析:1.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再输入网站发送的验证码,就可以上网查看到自己案件情况。

2.必须是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输入律师证号码和验证码,就可以上网查看到自己代理的案件情况了。

3.除查看自己的案件外,是不能查看到其他案件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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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关于要求公开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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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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