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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职务违法,征地拆迁受贿的定罪标准

更新时间:2025-04-02 22:34  发布:2024-11-17 03: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安置职务违法,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问题,一、“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财物如何定罪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会涉及农民的利益,村委会一般要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那么村委会成员在配合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关于村委会基层组

拆迁安置职务违法,征地拆迁受贿的定罪标准

一、拆迁安置职务违法,关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贿受贿问题

一、“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财物如何定罪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会涉及农民的利益,村委会一般要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那么村委会成员在配合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关于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1)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救济款物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上述两个解释,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拆迁,属于《解释》中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则其在拆迁中收受财物,应定受贿罪;反之,则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征地拆迁款的管理、发放等具有管理性质的工作,应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上看,“从事公务”是决定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关键所在。公务的基本特点是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具有裁量、判断、决定性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不认为是公务。就此而言,纯粹的动员、宣传等事务性工作,不具有公务性质;只有涉及到组织、管理、监督等具有裁量、决定、判断性质的才属于公务。

二、“拆迁公司”、“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中收受财物构成何罪

根据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程项目是政府项目,那么拆迁人是政府机关或国有单位;二是工程项目是非政府项目,如商品房开发项目,拆迁人是其他非国有单位。拆迁实施单位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私营的公司法人,如某某拆迁公司;另一种是事业单位,大多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如某某拆迁办。

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如何定性,需要区分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作为拆迁人,委托私营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其工作人员在拆迁中收受被拆迁人的财物,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切不可认为其工作人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委托拆迁中的“委托”与受委托从事公务不可混淆。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在法律上属于中介代理行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行政授权行为,不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二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作为拆迁人,委托事业单位(如拆迁办)进行拆迁,如果行为人属于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派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的人员(如实践中房产管理局经常会派动产科的人员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这实际上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收受被拆迁人财物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三是拆迁人是私营企业,委托事业单位性质的拆迁办或者私营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在此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被拆迁人财物,原则上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征地拆迁受贿的定罪标准

三、套取征地补偿款如何追责

法律分析: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套取出来私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拆迁行贿应该怎样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在第三百九十条,从刑法关于行贿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贿的情节和国家利益损失情况对行贿罪的量刑影响很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关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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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职务违法,拆迁人员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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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嘉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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