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新闻

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2 14:42  发布:2024-11-17 14: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

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一、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经费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土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收土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青苗、树木等调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树木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订,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征地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确认、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督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第二章 征收土地的程序


      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以及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土地征收。


      第三章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第二十四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当地土地利用现状,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超过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合理货币补偿。户最高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货币补偿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补偿。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对选择宅基地或者安置房安置的,应当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对可以移植的成片苗木、花草等多年生经济植物,支付移植费;移植费超过植物价格或者不能移植的,作价收购。植物价格、移植费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确定。


      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被征收土地上存在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和道路等设施的,不得擅自阻断或者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安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足额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用地安置制度,根据当地实际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留用地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


      建设留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以兴办企业、自筹资金开发建设、出租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但不得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建设留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

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律师解答: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土地征收工作有序进行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江西省内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程序、用地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征收范围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城市建设、公益事业、农村土地改革等方面,具体征收内容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征收程序方面规定了征收前的依法听证、征收通知书、双方协商等环节,保障权益双方的合法权益。用地补偿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用地,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组成方式、计算方法等。安置方面则为征收的被征收人提供公正、合理、得体的交流场所和交流环境,以保障其正常生产和生活。同时,该办法对征收后土地的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拒绝签收征收通知书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征收,并自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规定处理。

三、江西省征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综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产值等多种因素的。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水田为36000元一亩,果园为24000元一亩, 集体建设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亩。

四、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机制?

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经费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分工等内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选择宅基地或者安置房安置的,应当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的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五、江西省林地征收补偿规定

一、江西省林地征收补偿规定

一、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需要根据土地用途来判断,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同时,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二、江西省征地补偿包括哪些

(一)江西省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江西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江西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江西省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江西省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江西如果要征收土地的话,那么是需要对于被征收土地来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标准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还有就是土地原来的产值来进行判断的,不管怎么样,在进行补偿的时候一般是不能够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二、2022年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当今社会上也有着许许多多的省份有着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比如沿海城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内陆城市的征地补偿的标准就不同,比如江西省这个身居内陆的省份它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有关问题。

江西省德兴市征地补偿标准与2020年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西省德兴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银城街办、新营街办、香屯街办。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70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70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92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54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740元/亩。

二类土地:泗洲镇、花桥镇、新岗山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593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593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517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80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318元/亩。

三类土地:海口镇、绕二镇、张村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49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49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78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42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093元/亩。

四类土地:龙头山乡、李宅乡、畈大乡、万村乡、黄柏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79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79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64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828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759元/亩。

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综上所述这就是有关于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介绍了,那么在对于江西省这个大省来说人口中且资源丰富的地区,那么在对于土地辽阔的地区而言要合理的利用好自己的土地辽阔的又是大力发展进行征地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通过介绍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对土地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

三、自留地征收补偿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农村拆迁补偿

江西省农村拆房补偿规定

2020江西农村房屋拆迁标准

江西省拆迁政策

江西省农村房屋拆除补贴政策

江西省农村拆迁补偿多少钱一平方

江西拆迁安置补偿

江西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2021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江西2021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0年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拆迁赔偿标准

江西拆迁政策

2021年江西拆迁

江西2020年拆房赔偿明细表

江西拆迁安置补偿

江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赣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西省赣州市的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青州2020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石埠镇拆迁政策补偿,2023年最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江西省铁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2023年铁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抚州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南昌县红谷滩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吉安宅基地拆迁补偿多少,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九江市拆迁农作物补偿标准,江西省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赣县 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规定的产假多少天: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江西省宜春市拆迁补偿办法,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的征地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海口镇拆迁房屋补偿方案,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年: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江西省 农村 拆迁补偿,江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江西萍乡拆迁安置补偿,2023年江西省萍乡市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余干县拆迁补偿,江西省大余县的征地补偿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丰城拆迁补偿多久下来的,江西省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余干县城拆迁怎么补偿,江西省大余县的征地补偿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江西拆迁是货币补偿吗,江西省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江西省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划拨土地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上饶宅基地拆迁补偿,最新江西省上饶县市信州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江西省拆迁补偿办法,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西省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江西省农村拆迁补偿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薛浩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页面浏览:764
文章编辑:薛浩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上一篇:土地养猪场拆迁补偿(养猪场拆迁怎么赔偿)
下一篇:养猪场拆迁补偿多少(2021年养猪场拆迁新标价)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