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21年项城市拟征收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一位置范围:城东路西、南环路北、项子路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二位置范围:纬三路南、经五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杨楼、王集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三位置范围:迎宾大道东、名仕路南、项子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四位置范围:迎宾大道东、名仕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五位置范围:昌盛路北、水系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迎宾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六位置范围:金海明月西、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七位置范围:工业路东、驸马沟北。权属为水寨街道西郊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八位置范围:工业路西、南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九位置范围:公园路西、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十位置范围:正泰路北、中医院南。权属为光武街道金蟾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医疗用地。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郑郭镇、王明口镇、丁集镇、高寺镇、官会镇境内。权属分别为郑郭镇师寨、刘营行政村;王明口镇牛滩、陈州营、邢集行政村;丁集镇王官桥行政村;高寺镇团店、张营、白衣阁、袁庄、草坡行政村;官会镇范桥、薛楼、纪庄行政村,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电力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项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第一条规定:拟征收范围、权属、用途地块一位置范围:城东路西、南环路北、项子路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二位置范围:纬三路南、经五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杨楼、王集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三位置范围:迎宾大道东、名仕路南、项子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四位置范围:迎宾大道东、名仕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五位置范围:昌盛路北、水系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迎宾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六位置范围:金海明月西、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七位置范围:工业路东、驸马沟北。权属为水寨街道西郊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八位置范围:工业路西、南环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商业用地。地块九位置范围:公园路西、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刘菜园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十位置范围:正泰路北、中医院南。权属为光武街道金蟾社区,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医疗用地。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郑郭镇、王明口镇、丁集镇、高寺镇、官会镇境内。权属分别为郑郭镇师寨、刘营行政村;王明口镇牛滩、陈州营、邢集行政村;丁集镇王官桥行政村;高寺镇团店、张营、白衣阁、袁庄、草坡行政村;官会镇范桥、薛楼、纪庄行政村,具体以调查结果为准,用途为电力设施用地。
法律分析:
1、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湖滨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2、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富兴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3、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富兴路西。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
4、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城东路东、南环路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5、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南、规划颖河路东。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6、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规划西环路东、旋溜村北。权属为南顿镇旋溜行政村。
7、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荣新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昌社区。
8、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北、迎宾大道西。权属为千阁街道刘菜园社区。
9、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孙店镇富民路东、十八里沟北。权属为孙店镇解堂、孙店行政村。
10、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东方大道南、蓝天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东方社区。
11、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工业路东、名仕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
12、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如意湖路南、天一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郑营社区。
13、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西苑路东、昌盛路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解庄社区。
14、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荣楼村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新社区。
15、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16、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名仕路北、商城南路东、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17、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商城南路东、商鼎路西。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一、补偿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颁布,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
“新条例针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有两大核心要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对比实务中补偿结果,在新条例出台后,因补偿数额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杨圣运表示。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据猜测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也是会征收到公民的房产,那么在征收后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和补偿的方式由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当地的政策来决定,如果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发现有任何的违规行为后,公民也是可以向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投诉。
法律分析:1、地块一
位置范围:位于湖滨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2、地块二
位置范围:位于富兴路西、建设路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3、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富兴路西。权属为花园街道景和社区。
4、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城东路东、南环路北。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5、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南、规划颖河路东。权属为莲花街道韩老家社区。
6、地块六
位置范围:位于规划西环路东、旋溜村北。权属为南顿镇旋溜行政村。
7、地块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荣新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昌社区。
8、地块八
位置范围:位于南环路北、迎宾大道西。权属为千阁街道刘菜园社区。
9、地块九
位置范围:位于孙店镇富民路东、十八里沟北。权属为孙店镇解堂、孙店行政村。
10、地块十
位置范围:位于东方大道南、蓝天路西。权属为东方街道东方社区。
11、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位于工业路东、名仕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袁张营社区。
12、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位于如意湖路南、天一路西。权属为光武街道郑营社区。
13、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位于西苑路东、昌盛路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解庄社区。
14、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荣楼村北。权属为光武街道荣新社区。
15、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位于荣新路东、驸马沟南。权属为花园街道李洼社区。
16、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位于名仕路北、商城南路东、兴业路南。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17、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位于天安大道南、商城南路东、商鼎路西。权属为千佛阁街道霍营社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律主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并非固定的,是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年产值来确定。通常是征用一年补偿一年的土地年产值或高于年产值。1.土地补偿费=被 征地 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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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汐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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