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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监督方案,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更新时间:2025-04-03 11:21  发布:2024-11-20 02: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监督方案,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

征地拆迁监督方案,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一、征地拆迁监督方案,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2、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土地补偿金的计算发放,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对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同一项目执行标准的前后一致。

4、要坚持和完善土地补偿费村组集体所有部分乡镇代管制度,强化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理财小组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5、加大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用地的,对征地补偿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对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农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实际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迁房屋两个阶段,包括以下几道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补偿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1、发挥市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协调各方关系,规范统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程序和运作模式。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国土、住建、房管、信访、公安、法院等单位参加,定期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部门配合和疑难问题。

3、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选地中的主导地位,科学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统筹考虑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划,主张项目用地采取相连成片的选地模式。

一、健全完善征地拆迁制度。

1、细化补偿区域。区域差别不宜过粗,应考虑当地土地房屋的增值状况。2、更新补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偿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完善,标准明确具体。

3、借鉴经验,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面系统地汇编成册,印制成宣传册或征拆工作人员业务学习手册,既可取得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效果,又能发挥积极的宣传作用。

4、进一步关心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基层干部,提高适当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

要在体现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方式。

1、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农村集体机动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土地,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土地征收后划出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按统一规划开发经营,实行留地安置。

3、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原则,加强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高起点规划建设。要立足长远,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配套、逐步到位的原则,把安置小区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进行规划建设,切实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

2、改进居住安置模式。对城乡结合部的拆迁户实行集中还建安置,积极推进中高层公寓楼式的还建房安置模式。

3、加强设施配套。积极完善安置小区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绿化、车库、商店、医疗室等设施,方便生产生活。

四、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管,确保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1、严格征地监督审核。各镇,开发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把监管工作贯穿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2、加强对用地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严格规范土地补偿金的计算发放,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对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同一项目执行标准的前后一致。

4、要坚持和完善土地补偿费村组集体所有部分乡镇代管制度,强化市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理财小组三级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土地补偿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

5、加大对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行为的问责力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用地的,对征地补偿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对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征地拆迁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如何做好乡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做好乡镇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有以下措施: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强工作队伍。二、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三、深入宣传政策,争取群众支持。四、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行使权利。五、注重工作方法,讲究工作技巧。六、发挥政府职能,做好善后服务。七、提供政策保障,大胆开展工作。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工作要求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实施三孩政策,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

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

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孩政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国出台重大政策举措。

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20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过10%,进入老龄社会,预计“十四五”末期将由轻度老龄化转入中度阶段(占比超过20%),在不久之后进入重度阶段(占比超过30%)。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三、昌邑市建水库征地程序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依法开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拟征土地告知。由县国土资源局印发《拟征土地告知书》,乡镇政府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张贴公告3天以上,拍照存档。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告知征地的范围、面积,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情况;进行政策宣传、听取群众意见;研究讨论通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形成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

3、开展征地现状调查。

①、下达征地调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工作时间计划,在开展现场调查测量前2天,向被征土地村组或相关农户下达《征地调查通知》。

②、现场调查测量。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与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土地承包农户等,共同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实地现状调查和测量。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种植物种类、数量;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的产权人、结构、数量等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单位负责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的测量调查,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调查单位,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测量到承包经营田块。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组、村组干部负责地上建(构)筑物、附作物,零星果木(林木)的调查,以产权人权属为调查单位。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户不到场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限期指界调查通知书》。超过期限仍不参加调查指界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正,采取现场公正的方式确认调查结果。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拟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现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③、调查成果汇总。县国土资源局委派测绘队伍根据外业调查测量数据,按规程要求以村(组)为单位汇总调查成果,出具征地调查结果。

4、征地调查结果公示。县国土资源局印发《征地调查结果公示》(以村为单位),与征地调查成果一同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公示3天以上,拍照存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征地工作组提出文字复核申请,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认可征地调查结果。

5、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公示结束后,调查单位编制《征地调查成果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以及测量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签章(盖手印)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不确认的,以公正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调查结果,按照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印发《征地补偿安置预方案》(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征地村组,并公开张贴3天以上(应拍照存档),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提出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签订土地预征收协议。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见证方。协议中被征地村组要有村民代表签字盖手印,作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据,可以预付征地补偿费。

8、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单位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在预征土地阶段已经预付征地补偿费的,其标准低于批准的补偿标准,应予以补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登记,领取征地补偿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房产证等,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

9、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代拟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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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监督方案,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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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桐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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