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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律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

更新时间:2024-12-23 00:53  发布:2024-11-23 04:1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下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律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招标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下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律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

一、下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律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

【招标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参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作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前期项目的立项单位,负责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前期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般实行净地公开招标。市建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块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五、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累计开发1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投标。 非本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建委备案后,也可报名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企业报名; 招标人对投标企业进行报名资格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投标企业发出投标通知书; 有意投标企业经报名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可向招标人申购招标文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 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须知; 投标通知书; 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修建性详细规划、勘察设计条件。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实行两阶段招标。即先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招标;设计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实行招标。 九、投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技术标书: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文件,并附总平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规定制订的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包括方案估算。 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技术标书内存资料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企业相关的名称和记号。 商务标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设计方案,实行最低标价中标。 十、如投标企业的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文书。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二、杭州建设工程招标平台

建设工程招标人包括哪些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需要招标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依据】

《招商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建设工程需要招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八条

三、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

【招标公告】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除外。 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可邀请招标。由业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材料设备招标核准登记表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资金证明 第九条 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内容。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依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到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四、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 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 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 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现场条件等; 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等资料; 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对特殊结构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和必要提示以及因此所需特殊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应报市招标办审核,市招标办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后,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投标书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施工单位应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资历; 自有资金情况; 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条 选定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归还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市招标办规定的格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综合说明书和总报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综合说明书; 总报价书; 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需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单位必须是在杭或批准进杭的企业。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行分包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达后,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应分别派员验证并签署送达时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应支付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 投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招标无结果的,应向各投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未按规定密封的; 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逾期送达的;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决标纪要连同中标通知书送市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 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工期和奖罚方法。 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奖罚以合同工期为准,每提前或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2奖罚;奖罚总额一般不超过造价的3%。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注明工程质量要求和奖罚方法。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招标单位应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增加费。增加费率应预先明确。 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垫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等不合理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不得以代办批件和垫付工程款等作为竞投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合同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其建设工程项目应重新招标。 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未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的; 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故意泄露标底的; 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标代理机构3个月至1年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可处以招标代理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以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非法获取标底的; 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杭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分析:

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其中提到了大家最关心的杭州地铁三期和规划四期建设、沪杭城际、杭州下沙至长安城际铁路、沪乍杭铁路、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等。

关于杭州地铁四期规划,明确提出,拟建线路共13条(新线7条、延伸线6条),全长299.8公里。

沪杭城际(沪乍高铁复线)设计为双线,电化。设计速度350公里/小时,全长202公里,其中浙江境内100公里。

杭州下沙至长安城际铁路起自杭州地铁1号线文海南路站,终于海宁汽车西站,途经杭州下沙、海宁许村、长安,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全长约22.7公里。

2019年的时候,有关部门启动长安至杭州下沙轨道交通规划研究,连接海宁长安镇和下沙大学城北。

按照2018年海宁方面规划的线路方案,这条连接线从萧山国际机场向北引出,过钱塘江后经奥特莱斯,到海宁(高铁)西站。

基本按照北起仰山路与青年路交叉口,经仰山路、长安路(规划)、天明路(规划)、海航路(规划)、启航路、安澜路、建设路、文海北路,至文海南路与学府街交叉口的走向设计。

全线初步规划设站20座,主要有中心广场站、东方学院站、海杭路站、启潮路站、白沙路站、启辉路站、奥特莱斯站、银海街站等。

当时初步设计的线路总长为19公里左右,现在的公告中显示,总长达到22.7公里左右,线路长度有所增加,辐射的范围也会增加。

如按照地铁模式建设,长安镇不仅能通过杭海城际连通杭州,也可以通过长安至下沙地铁连通杭州。

而长安至下沙地铁线经过的沿江区域,或许有机会成为类似“钱江新城二期”的开发热土,成为海宁拥江发展、打造国际住宅和商务区的前沿地。

沪乍杭铁路设计为三线,电化。设计速度160-350公里/小时,客专全长192.7公里,其中浙江境内141.6公里;货线全长74.2公里,其中浙江境内57.6公里。总投资437亿元。

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以地铁10号线新兴路站为起点,途经余杭仁和、德清城区,终于德清高铁站,全长约36.1公里(德清境内约24.5公里、杭州余杭境内约11.6公里),设站13座。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

2020年6月,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启动国际招标,当时的招标公告上,杭德城际铁路全长约35公里,起于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终点站新兴路站,终于宁杭高铁德清站。其中,余杭区内约11.5公里,德清境内约23.1公里。这次“十四五”规划意见中可以看见,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又变长了1公里。

一直以来,杭德城际铁路备受杭州、德清两地市民的关注。它的线路走向,站点分布又是怎么样的?

根据2019年10月25日,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式发布的《杭州至德清城际铁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专题报告编制项目》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一栏,可以得知,杭德城际铁路由杭州轨道交通10号线一期终点站——新兴路站(逸盛路与港虹西路交叉口)引出,向北下穿G25长深高速后,沿仁和大道敷设,穿越仁和街道中心折向西沿启航路敷设,穿越东苕溪后,平行于长深高速公路进入德清县,之后沿规划杭德快速路敷设,穿越德清中心城区,止于宁杭高铁德清站。

将来,杭州地铁10号线可以和杭德城际铁路换乘。而10号线又能和杭州地铁2号线、3号线、4号线、5号线换乘,也就是说,从市区任何一个地铁站坐上地铁,或可一路换乘,直达德清。

全线共设站12座,其中地下站9座,高架站3座,换乘站2座。据相关轨道规划专家透露,目前规划的12个站点,分别为新兴路站、云会站、仁和南站、仁和站、仁和北站、三合站、地理信息小镇站、科技新城站、永安街站、北湖东街站、环城北路站、德清高铁站(具体以项目批复时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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