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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拆迁补充政策,丽水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2-22 20:11  发布:2024-11-23 20: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丽水拆迁补充政策,丽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地区划分,最低综合价为5.4万元/亩,调整后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同时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和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方式。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先补偿后搬迁,停产停业

丽水拆迁补充政策,丽水拆迁补偿标准

一、丽水拆迁补充政策,丽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地区划分,最低综合价为5.4万元/亩,调整后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同时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和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方式。

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先补偿后搬迁,停产停业期限确定方式。

最重要的信息: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先补偿后搬迁,停产停业期限确定方式。

法律分析

一、浙江丽水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1、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官方文件。

2、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结语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已经在浙江丽水地区公布。根据规定,不同类型的土地按亩计算的补偿金额有所不同,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见官方文件。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并确保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房屋应先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履行搬迁义务。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补偿方案或产权调换方式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二、丽水拆迁补偿标准

丽水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一、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款,而承包人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安置补偿等。二、征地补偿时存在的常见问题:1、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干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中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2、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3、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与自留草场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成员对此只有使用权。集体内成员不允许对此进行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允许私自将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他。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2023年丽水拆迁补偿标准

丽水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1、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2、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3、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取得征地补偿款,而承包人可以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安置补偿等。

二、征地补偿时存在的常见问题:

1、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干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中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2、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3、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与自留草场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成员对此只有使用权。集体内成员不允许对此进行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允许私自将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他。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浙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浙江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具体如下: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政府征地拆迁流程具体如下: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2、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4、合法面积认定。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被拆迁户书面情况说明,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征收小组集体研究;5、套价核算。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6、征收小组确认。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8、拆迁补偿公示。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9、签订协议。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10、支付补偿费、交房。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综上所述,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丽水市区拆迁新政解读

法律客观:最新丽水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房屋。公寓安置是指以政府或拆迁人提供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建房进行安置。第二十一条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参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方法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二)被拆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补偿后,按房地产评估价再给予被拆迁人20%的奖励。第二十二条公寓安置。实行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公寓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市政府或拆迁人统一建设,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安置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二)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只有一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安置的住房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2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80-12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20平方米。3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80平方米。4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180-24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240平方米。5人以上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240-30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300平方米。(三)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四)公寓安置房的货币结算:安置房建>面积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当安置建>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面积时,如果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高于安置标准,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竣工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当被拆房屋建>面积大于安置房建>面积时,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公寓安置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由拆迁人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三条迁建安置。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并同意进入指定安置地点的,可以实行迁建安置。(二)迁建安置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集中统一规划。(三)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住宅房屋建>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3人以下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5人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四)被拆除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补偿:当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时,如果被拆房屋建>面积少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面积的,被拆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如果被拆房屋建>面积多于新建房屋建>面积的,超出部分在扣除该部分建>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用后,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时,其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与新建房屋建>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面积,按上款规定补偿,其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五)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与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相等部分(包括间距)征地和安置点的各种费用,以及新安排房屋建>面积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相等部分的各种规费由拆迁人支付;超过被拆房屋建>占地和建>面积(包括间距)部分的土地成本费和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一)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二)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三)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六)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政刑、劳动教养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人口计入:(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二)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三)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一)被拆迁住宅建>占地面积未达到36平方米的;(二)除被拆除的住宅外,另有一处及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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