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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拆迁公告,桂林市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4-01 14:39  发布:2024-11-24 09:2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桂林市七星区拆迁公告,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恭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3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04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61元/亩到23

桂林市七星区拆迁公告,桂林市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一、桂林市七星区拆迁公告,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省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恭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337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304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61元/亩到23047元/亩之间。

平安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29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8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720元/亩到22880元/亩之间。

莲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605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20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5506元/亩到22024元/亩之间。

栗木镇、嘉会乡、西岭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47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80元/亩到19920元/亩之间。

龙虎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83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58元/亩到17834元/亩之间。

观音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92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791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447元/亩到17791元/亩之间。

三江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70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10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276元/亩到17107元/亩之间。

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桂林市征地最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最新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补偿标准。现将钦州市市辖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钦州市市辖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南珠街道办事处、向阳街道办事处、水东街道办事处、文峰街道办事处、沙埠镇、康熙岭镇、尖山镇、犀牛脚镇、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15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1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80元亩到15120元亩之间。久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7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8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700元亩到14800元亩之间。大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9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5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30元亩到520元亩之间。小董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3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3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80元亩到14320元亩之间。大番坡镇、东场镇、龙门港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5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500元亩到14000元亩之间。平吉镇、大寺镇、那蒙镇、黄屋屯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3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30元亩到13720元亩之间。新棠镇、长滩镇、板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5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20元亩到13280元亩之间。贵台镇、大直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3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2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00元亩到13200元亩之间。那彭镇、那思镇、那丽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48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9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6元亩到12904元亩之间。青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42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88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20元亩到12880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桂林市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有关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1、七星区(和平、光辉、湖塘)雁山区(龙门、卫家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0998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999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999元/亩到39996元/亩之间。2、叠彩区(大河、白竹干、大村、蒙正)象山区(同心、平山)秀峰区(东莲、唐家、官桥、桥头、甲山、矮山、新立)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99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360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9000元/亩到36000元/亩之间。3、叠彩区(上阳家、群力、潘家、尧山、四联、新民)、七星区(合心、西南、岩前、新建、丫吉、华侨农场(马家坊、竹江、敢兴村))、象山区(万福、红光、阳家、湴塘、四合、北芬)、雁山区(窑头)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7405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693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6732元/亩到26930元/亩之间。4、雁山区柘木、禄坊、李家、何家、苏家、周家、文家、三合、果园、良丰、竹园、莫家、云塘、五塘、茶江、三立、大埠(小水、大埠圩、大岗埠、大山背)、草底(思上桥、上等元、草底)、腊山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39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962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906元/亩到19624元/亩之间。5、雁山区枫林、罗安、兴隆、东立、黄宿、塘头、付上、草底(樟圩、大山底、大屋底、龙头山)、八恺、大埠(甘棠)、黎家、付中、陶家、李汕坪、草坪、潜经、大田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198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9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26元/亩到18904元/亩之间。6、叠彩区(南洲、星华、乌石、五福、清风)、七星区(穿山、七星、汇丰、屏风、樟木、三联)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17489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6359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15899元/亩到63597元/亩之间。【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五、广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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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桂林市七星区拆迁公告,桂林2020七星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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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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