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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明小区拆迁,拓宽渠道,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更新时间:2024-12-22 15:59  发布:2024-11-27 12: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建明小区拆迁,市政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一、市财政投资集中新建一批计划2009-2011年三年每年由政府投资9500万元,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三年共筹集房源3000套,将新建廉租住房每年作为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实事,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建明小区拆迁,拓宽渠道,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建明小区拆迁,市政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一、市财政投资集中新建一批

计划2009-2011年三年每年由政府投资9500万元,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三年共筹集房源3000套,将新建廉租住房每年作为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实事,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全社会监督。新建的廉租住房重点安置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储备整合等项目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搬迁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廉租住房的作用。

二、利用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一批

我市应以国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为契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造过程中,创新廉租住房建设方式,探索政府和个人产权共有形式,建设共有产权型廉租住房,采取“政策扶一点、中央财政补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建设让一点”的方式,“政府扶一点”主要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国家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一点”主要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300元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以该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对棚户区改造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助,享有廉租住房部分产权;“群众筹一点”主要是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以比较少的投入,改善住房条件,得到实惠;“市场建设让一点”主要是限定建设单位利润,房屋建成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房价。项目建成后,群众可根据家庭经济实力,在三年内分期交纳购房款,取得房屋部分产权,无支付能力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充分调动政府、群众、企业等各方积极性,真正让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2009年,通过改造汉丹社区、红旗机制厂、市化学矿山机械公司三个棚户区,建设共有产权型廉租住房995套、约4.9万平方米。

三、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一批

按照《襄樊市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在新建商品房小区中按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直接分配给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开发企业可申请易地统一建设,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资金。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每年建设规模约为200万平方米,按2%的比例配建,每年可配建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约800套,三年可筹集房源2400套,或每年筹集8000万元、三年筹集2.4亿元廉租住房专项建设资金。

四、旧城改造新建一批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应先于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半年启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旧城改造项目有机结合,实行“定向衔接、封闭运作”。对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补偿金额在18万元以上的拆迁户在商品房市场自主购房,而对拆迁补偿金额在18万元以下的拆迁户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封闭销售,对其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双困”拆迁户,予以分配廉租住房。通过对接,破解旧城区“拆迁难、安置难”的问题,为旧城改造区域内土地储备整合创造有利条件,最大限度挖掘发挥土地价值,真正找到政府、开发企业、被拆迁户三者的平衡点。结合市区汉江大道等旧城改造规模,计划三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1000套。

二、拓宽渠道,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为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能力,有效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资金保障体系,为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打牢基础。

(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

(四)从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每年从我市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提取,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多渠道筹集。作为上述资金来源的补充,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廉租房五年后可以买下来吗

关于廉租房五年后可以买:根据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因此,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并按照最优惠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能出售。但是单纯从政策上而言,是允许进行购买的。毕竟廉租房的初衷,就是以购、租、补的形式,来帮助特定的群体。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进行购买。因廉租房牵扯地方财政,导致廉租房政策,在实际实施中,有很多的问题。而廉租房的物权,是完全属于政府的。购买人只拥有使用权。从以上来看可以总结为廉租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能出售。但是单纯从政策上而言,是允许进行购买的。购买人只拥有使用权,关于具体的“廉租房五年后可以买”这个问题,如果想要了解具体的相关情况建议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三、廉租房\"租售并举\"让困难家庭受益

2008年11月5日,中央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一项在措施之首。

就在中央“十项措施”出台后仅半个月,我省(贵州省)正式将部分廉租住房向承租户出售,首批58户低收入困难家庭终于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在对廉租房实行“租售并举”拉动消费迈出实质性步伐的同时,贵州也迈出了尝试创新住房保障新模式的第一步。

58户低保户受益

“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一家人高兴得很。我可以安心做事挣钱了。”去年(2008年)11月21日举行的全省廉租房出售现场会上,安顺市“双困户”陈应华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激动不已。

因为有了廉租房“租售并举”的政策,陈应华才花2.6万元就买下了他家承租的47平方米的廉租房。由于采取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形式,他还获得了10%的优惠。按照合同,陈应华自己居住5年后,只需缴纳总房价的10%作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便可获得其房屋的全产权。

陈应华不是唯一的廉租房出售受益者。作为贵州省廉租房“租售并举”试点的安顺市,最先推出了将部分廉租住房以低于成本价向承租户出售的政策。目前,安顺市房产局共与近70户低保家庭签订了售房协议,其中向近60户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家庭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没人愿意一辈子租房住。”安顺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科科长周建明告诉记者,该市试行廉租房出售前,曾对138户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摸底调查,结果显示有六成以上表示愿意购买,而不愿购买的家庭中,一部分无购买能力,另一部分则因开始售房价位不明而未明确表态。

让资金滚动起来

随着全省廉租房保障工作的逐步开展,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

物价上扬导致政府租赁补贴支出逐年增大;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方式不能使保障对象逐年减少;实物配租方式需要修建大量廉租房,造成退出机制难以执行,大量廉租房物业管理工作增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国家补贴资金有限和地方匹配资金不足,同时面临发放廉租房补贴资金有节余,但又缺钱建设廉租房的尴尬局面……

贵州制定了全省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27.4万户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这样一个“3年任务”是何等的艰巨。

“穷则思变。不探索、不创新,如何能在短短3年内实现解决27万多户的目标。”省建设厅厅长李光荣说。

2008年4月,《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提出“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的廉租房出售政策。

而此次对廉租房保障模式的探索,被视为有效解决国家和地方投入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实现资金的循环使用、一劳永逸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难、减少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成本的最新尝试。

我省《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明确:“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补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而转为购房款后就可以用来建设廉租住房,让“发放租赁补贴的钱转为建房的钱”,从而让资金滚动起来。

李光荣认为,通过推进廉租房的出售,合理循环使用有限的资金,是在两三年解决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与廉租房供应不足这一根本矛盾的有效办法。

试点工作有待加快推进

“廉租房出售的款项,将投入到新一轮廉租房的建设中。”尽管如此,安顺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李玉容估算,按照该市3年内要解决1.2万户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任务,共需要投入资金7亿元,扣除国家给予的相应补贴,安顺市必须解决匹配资金5亿元。对于“吃财政饭”的地方政府,这是一笔不小的投入。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省3年内将为12.9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需要建房12.9万套。中央每套补助建房资金除外,期间,至少还需要我省配套投入资金32.3亿元。

而有关数据显示,我省2007年、2008年开工建设的廉租房项目资金缺口达10亿元。

李光荣解释,资金投入是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关键,出售也是为了回笼更多资金,建设更多廉租房。当前廉租房出售资金回笼有限,有待廉租房出售试点工作的加快推进,广泛推广。

“当购买户数占保障目标数的50%时,政府只需投入较少比例的资金便可实现保障目标:当购买户数比例达70%以上时,政府在建安资金上不需投入即可拥有100多套作为政府公产的廉租房。“龙里县副县长王永坤根据该县建设户均50平方米标准的600套廉租房进行测算。他告诉记者,该县通过向185户低保住房困难户发放购买预登记表征求意见,愿意购买户数达68%,一次性付款户数占购买户数的37%。

一、廉租房可以买卖吗

首先廉租房没有一个固定的使用期限,各地对申请廉租房都有一个标准,达到标准就可以入住,一旦你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

其次廉租房是不能买卖的,它的物权属于政府。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你的朋友用钱购买的廉租房按照规定是没有房产证的,其次再转卖给您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即便是把房子卖给了您,如果出现问题(比如被发现或者其他情况)很有可能遭到,廉租房被收回的情况,到时候亏的是你自己。

因廉租房牵扯地方财政,导致廉租房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有诸多的问题。而廉租房的物权,也是完全属于政府的。我们只拥有使用权,用钱购买的廉租房按照规定是没有房产证的,其次再转让属于违法。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四、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范围,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按照2011年放宽廉租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政策,加快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在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老年夫妇、重大疾病患者、丧劳人员、烈属等优抚对象、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归国老华侨等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扩大到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2人以上(含2人)、人均住房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三)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力度,确保全年建设和筹措房源5000套,力争达到6000套。

(四)对在外环线附近的大型居住社区内、面向中心城区实物配租家庭供应的廉租住房房源,年内试行允许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五)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房源、产权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房国家政策

1、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一。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联合颁布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金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2、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二。廉租是国家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为居住困难的群众解决了居住问题。廉租房主要是以租、补的方式向居住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一种保障。

3、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三。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4、租房政策四基本原则。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

五、廉租房购买政策

法律分析:廉租房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通过廉租房申请条件可以看出,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法律依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第二条 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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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建明小区拆迁,建明小区2025年能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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