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般来说对于政府的工作信息都是要求政府有专门的部门机构来进行整理公开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在我国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政府工作信息的话是不能进行公开的,也就是说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有一定的范围的,那么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因为这些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进行都是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公开的条例,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的,对于法律中规定的不能公开的信息就不能进行公开。
一、媒体会议传达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除可以收取检索、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公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从其规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复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个人隐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并及时更新,为公民、设备,通过政府公报:
二、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
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广播、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该规定旨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分为两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场所专栏,公布全市查阅服务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查阅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上网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法律分析
为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泰兴政府制定了本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方便地查阅政府信息。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查阅服务场所)是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场所设置分为两类:
(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行政服务中心、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网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场所专栏,聚合各市(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布全市查阅服务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查阅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上网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公开申请等服务。查阅服务场所同时应配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公报》、《年鉴》、各部门法规文件汇编等政务资料供查询。
第五条查阅服务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XXX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或“XXX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完善查阅服务场所人员和设备配置,查阅中心应至少配备四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和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有专门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查询点应至少配备一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服务场所规范化运作。
(四)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存在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政府公开信息实施免费查阅,查阅人应按要求填写《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登记表》,办理查询登记手续。
第八条市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查阅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或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1. 编制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3.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形式;
4.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 协调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争议;
6.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 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对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本规定旨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场所专栏,聚合各市(区)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公开信息,公布全市查阅服务场所的分布、开放时间、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查阅服务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上网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公开申请等服务。同时,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
(一)媒体会议传达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除可以收取检索、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公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从其规定、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复制,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个人隐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不得公开,并及时更新,为公民、设备,通过政府公报:
(二)主要方式与途径:政府网站
可通过政府公报方式。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广播、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法律,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目前除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中央政府的重要信息外,全国80%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此外,74个国务院部门、单位和31个省(区、市)政府还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
对泰州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的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拉进了政府与社会和公众之间的距离,让百姓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成绩,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的批评,目的就是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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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鹏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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