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将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整建制划归黑龙江省管辖。 ​
2、 撤销大兴安岭地区和呼玛县、漠河县,设立加格达奇市(地级)。加格达奇市设立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和呼玛5个区。以原呼玛县的行政区域为呼玛区的行政区域。加格达奇市人民政府驻加格达奇区。 ​
3、 设立漠河市(县级)。以原漠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漠河市的行政区域。漠河市由黑龙江省直辖,加格达奇市代管。加格达奇市管辖塔河县、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和新设立的呼玛区,代管新设立的县级漠河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地级市重新调整:
1.撤销地级市绥化市,北林区改县级绥化市,绥化市即各县分别划归哈、齐、大三市。
2.哈尔滨:划入绥化市及肇东市、兰西县,划出依兰县;管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五常市,通河、方正、延寿、宾县、木兰、巴彦、庆安、绥棱、望奎、兰西等10县。
3.大庆:划入安达、青冈;辖萨尔图、龙凤、大同、让湖路、红岗五区,管安达、林甸、杜尔伯特、青冈、肇州、肇源6县。
4.齐齐哈尔:划入海伦市、明水县;撤销铁锋区,并入建华区,辖龙沙、建华、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富拉尔基、碾子山六区,管讷河市、海伦市,龙江、泰来、甘南、富裕、依安、克山、克东、拜泉、明水9县。
5.伊春市:不变,辖15区,管铁力市、嘉荫。
6.双鸭山不变,辖尖山(并入岭东区)、四方台(并入宝山)两区,管宝清、集贤、友谊、饶河4县。
7.七台河与鸡西市合并,撤销新兴区、桃山区合,并成立七台河区(划入勃利县小五台镇),撤销城子河区并入鸡冠区,撤销梨树区并入恒山区、撤销麻山区并入滴道区;新鸡西市辖鸡冠区、滴道区、恒山区、七台河区、茄子河区五区,管密山市、虎林市,勃利、鸡东两县。
8.牡丹江市,不变,管海林市、安宁市、穆棱市、绥芬河市,林口、东宁二县。
9.大兴安岭地区:不变,辖加格达奇区(加格达奇林业局)、松岭区(松岭林业局)、新林区(新林林业局)、呼中区(呼中林业局),漠河(西林吉、图强、阿木尔林业局)、塔河(塔河、十八站林业局)、呼玛三县(韩家营林业局)。
全省共9市,一个地区。
10.鹤岗与佳木斯合并,划入依兰县,汤原县改汤原区,撤销佳木斯市郊区、鹤岗市兴山、东山、南山、向阳、工农五区;新佳木斯市辖前进、永红、向阳、汤原、兴安(并入原南山区)、鹤岗(合并向阳、工农、兴山、东山四区)七区,管富锦市、同江市,桦南、桦川、萝北、绥滨、抚远五县。
11.黑河:不变,辖瑷珲区,管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孙吴、逊克三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
1、 将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整建制划归黑龙江省管辖。
2、 撤销大兴安岭地区和呼玛县、漠河县,设立加格达奇市(地级)。加格达奇市设立加格达奇、松岭、新林、呼中和呼玛5个区。以原呼玛县的行政区域为呼玛区的行政区域。加格达奇市人民政府驻加格达奇区。
3、 设立漠河市(县级)。以原漠河县的行政区域为漠河市的行政区域。漠河市由黑龙江省直辖,加格达奇市代管。加格达奇市管辖塔河县、鄂伦春自治旗、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和新设立的呼玛区,代管新设立的县级漠河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地级市重新调整:
1.撤销地级市绥化市,北林区改县级绥化市,绥化市即各县分别划归哈、齐、大三市。
2.哈尔滨:划入绥化市及肇东市、兰西县,划出依兰县;管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五常市,通河、方正、延寿、宾县、木兰、巴彦、庆安、绥棱、望奎、兰西等10县。
3.大庆:划入安达、青冈;辖萨尔图、龙凤、大同、让湖路、红岗五区,管安达、林甸、杜尔伯特、青冈、肇州、肇源6县。
4.齐齐哈尔:划入海伦市、明水县;撤销铁锋区,并入建华区,辖龙沙、建华、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富拉尔基、碾子山六区,管讷河市、海伦市,龙江、泰来、甘南、富裕、依安、克山、克东、拜泉、明水9县。
5.伊春市:不变,辖15区,管铁力市、嘉荫。
6.双鸭山不变,辖尖山(并入岭东区)、四方台(并入宝山)两区,管宝清、集贤、友谊、饶河4县。
7.七台河与鸡西市合并,撤销新兴区、桃山区合,并成立七台河区(划入勃利县小五台镇),撤销城子河区并入鸡冠区,撤销梨树区并入恒山区、撤销麻山区并入滴道区;新鸡西市辖鸡冠区、滴道区、恒山区、七台河区、茄子河区五区,管密山市、虎林市,勃利、鸡东两县。
8.牡丹江市,不变,管海林市、安宁市、穆棱市、绥芬河市,林口、东宁二县。
9.大兴安岭地区:不变,辖加格达奇区(加格达奇林业局)、松岭区(松岭林业局)、新林区(新林林业局)、呼中区(呼中林业局),漠河(西林吉、图强、阿木尔林业局)、塔河(塔河、十八站林业局)、呼玛三县(韩家营林业局)。
全省共9市,一个地区。
10.鹤岗与佳木斯合并,划入依兰县,汤原县改汤原区,撤销佳木斯市郊区、鹤岗市兴山、东山、南山、向阳、工农五区;新佳木斯市辖前进、永红、向阳、汤原、兴安(并入原南山区)、鹤岗(合并向阳、工农、兴山、东山四区)七区,管富锦市、同江市,桦南、桦川、萝北、绥滨、抚远五县。
11.黑河:不变,辖瑷珲区,管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孙吴、逊克三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促进黑龙江地区经济建设进程,国务院目前正在酝酿对该省行政区划进行重大调整。本次调整将涉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绥化、黑河和大兴安岭等7个地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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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冬凯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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