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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伊滨区2021年拆迁计划,伊滨区李村镇搬迁计划 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5-01-12 13:15  发布:2024-12-03 13: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洛阳伊滨区2021年拆迁计划,伊滨区李村镇搬迁计划,法律分析:根据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政通〔2021〕10号):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

洛阳伊滨区2021年拆迁计划,伊滨区李村镇搬迁计划 法律问题

一、洛阳伊滨区2021年拆迁计划,伊滨区李村镇搬迁计划

法律分析:根据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政通〔2021〕10号):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4097公顷,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007公顷,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223公顷,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9.7593公顷,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3708公顷,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8.9241公顷。

法律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4097公顷,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007公顷,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223公顷,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9.7593公顷,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3708公顷,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8.9241公顷。

二、伊滨区李村镇搬迁计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洛政通〔2021〕10号):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4097公顷,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007公顷,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223公顷,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9.7593公顷,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3708公顷,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8.9241公顷。

法律依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拟征收寇店镇大王村集体土地0.3483公顷,李村镇李北社区集体土地2.4097公顷,李村镇李南社区集体土地1.007公顷,李村镇偏桥社区集体土地1.6223公顷,李村镇油赵社区集体土地19.7593公顷,李村镇李东社区集体土地0.3708公顷,李村镇南寨社区集体土地8.9241公顷。

三、伊滨区政府征地拆迁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政策如下:(一)农宅搬迁除了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补偿外,同时为了鼓励群众按时搬迁以及遏制私搭乱建和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奖励。(二)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民宅房屋主体搬迁,补偿按附表一标准执行,超高补偿以层高3米为基础,每增加0.1米每平方米增加5元;层高3.6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40元。对于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未竣工房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偿,四项缺一项减10%且不予超高补偿。对于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310元/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三)持有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以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对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给予打包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上的门窗、栏杆、防盗网、防盗门、雨搭、楼梯、管道、太阳能、暖气设施、热水煤火、水表、有线电视、各种电器及通讯设备(含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拆移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原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偿。关于农宅征迁中个别搬迁户对农宅房屋补偿提出异议,由项目所在镇(办事处)根据农户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初步认定后,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撤并办)征迁处确认,确认后参照搬迁时实施的《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相应范围内分别予以清点计价补偿,同时取消相关打包补偿(每平方米150元)及政策性奖励。(四)有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依据《偃师市人民政府、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诸葛李村两镇撤村并城规划区内35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洛伊洛通〔2009〕1号)发布后集中整治“双固定”影像资料,结合航拍资料或其它有效证据,由区、镇(办事处)对农宅新建部分认定,对新建部分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搬迁的,新建部分属于24墙或砖混或砼顶厚度超过8cm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新建部分属于单砖墙且钢梁且厚度低于8cm砼顶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5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着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五)对能够维持农宅房屋现状,以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给予以下政策性奖励:1.对于空宅基地,按照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包含房前屋后及宅基地内各种苗木,院落大门、围墙、水井、厕所、饲养的各种家禽、家畜、窝棚等附着物,以及地基、简易棚、简易房、水池、装修等所有附着物)。若在空宅上私搭乱建,主体建筑物不予补偿,但项目用地实施后,积极配合搬迁的,主体建筑物按照第十条第(四)款执行,同时只给予宅基证证载有效面积剩余部分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2.对于原状为一层或二层房屋的,除对实际房屋按照标准补偿外,对宅基地上已批未建部分给予奖励。一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二层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3.对二层及以上房屋,除按照标准补偿外,另按照屋顶垂直投影面积(有效证载面积范围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含简易棚、简易房、围墙、栏杆、水池、地坪、装修及各种苗木等所有附着物)。【法律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伊滨区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农宅搬迁补偿与政策性奖励(一)农宅搬迁除了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补偿外,同时为了鼓励群众按时搬迁以及遏制私搭乱建和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政策性奖励。(二)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民宅房屋主体搬迁,补偿按附表一标准执行,超高补偿以层高3米为基础,每增加0.1米每平方米增加5元;层高3.6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增加补偿40元。对于未粉刷、无门窗、无地坪、无水电的未竣工房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偿,四项缺一项减10%且不予超高补偿。对于使用立柱、钢梁、12墙、大通道、无楼梯等结构形式的砖混结构房屋主体(层高不低于2.8米),按310元/平方米给予结构补偿。(三)持有有效证件的合法建筑,以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为基准对原有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给予打包补偿。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上的门窗、栏杆、防盗网、防盗门、雨搭、楼梯、管道、太阳能、暖气设施、热水煤火、水表、有线电视、各种电器及通讯设备(含空调、电话、宽带、电表等)拆移及室内外装饰装修等,按原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打包补偿。关于农宅征迁中个别搬迁户对农宅房屋补偿提出异议,由项目所在镇(办事处)根据农户房屋结构、装饰装修等实际情况初步认定后,报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撤并办)征迁处确认,确认后参照搬迁时实施的《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相应范围内分别予以清点计价补偿,同时取消相关打包补偿(每平方米150元)及政策性奖励。(四)有宅基证或其它有效手续,依据《偃师市人民政府、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诸葛李村两镇撤村并城规划区内35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洛伊洛通〔2009〕1号)发布后集中整治“双固定”影像资料,结合航拍资料或其它有效证据,由区、镇(办事处)对农宅新建部分认定,对新建部分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搬迁的,新建部分属于24墙或砖混或砼顶厚度超过8cm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新建部分属于单砖墙且钢梁且厚度低于8cm砼顶的,房屋主体部分可参照补偿标准享受50%的按时搬迁奖励,附着物及装饰装修部分可参照打包补偿标准享受80%的按时搬迁奖励。(五)对能够维持农宅房

四、伊滨区拆迁补偿方案

农村居民土地征收安置标准:1.农村居民可享受40_安置价,超出部分购买;2.在校大中专学生(农村居民)享受安置价;3.义务兵、士官、服刑人员按农村居民标准安置;4.未婚大龄青年、未生育夫妇可优惠购买;5.再婚夫妇可申请安置房;6.独生子女父母可购买安置房;2015年后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也可安置。

法律分析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对于征收土地这方面的事项管理的都是比较严格的,因为征收土地一方面涉及到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农民的个人私利,对于补偿这个问题非常关注。

农村居民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村居民每人可享受40_的安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入学前为农村居民),40_安置房可享受安置价。

3.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役前是农村居民)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村居民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4.本社区(村)农村居民,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未婚大龄青年(45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_安置房。

5.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优惠价购买40_安置房。

6.再婚夫妇双方无子女或再婚所带的子女都不属于本社区(村)安置对象时,可按政策优惠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7.农村居民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_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缴纳保证金。

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方到男方的人员(本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一头沉”家庭中子女随母)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村),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回迁时户口性质不变)。

4.原籍在35个社区(村),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村),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收养婴儿。

结语

在土地征收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管理得相当严格。这是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农民的个人私利,因此对于补偿问题十分重视。根据农村居民安置标准,我们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安置政策,包括农村居民、在校学生、服役军人、未婚青年、新婚夫妇等。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我们也提供了相应的安置政策。我们将继续严格审核并执行这些政策,确保公正合理的土地征收和农村居民的合理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规定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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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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