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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住房拆除重建与动拆迁法律比较,重建是否需要批准

更新时间:2025-04-18 22:41  发布:2024-12-04 02:3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旧住房拆除重建与动拆迁法律比较,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的差异由以下几点:1、意思不同:改建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改造建设,如将一建筑物变为另一建筑物,

旧住房拆除重建与动拆迁法律比较,重建是否需要批准

一、旧住房拆除重建与动拆迁法律比较,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

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异吗?改建和重建在法律上的差异由以下几点:1、意思不同:改建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改造建设,如将一建筑物变为另一建筑物,可以指改变外形、特点、性质或作用。重建是指建筑损毁或拆除后,重新建造。2、建造时间不同:改建由于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改造建设,进行的时间会比较少;但重建是在建筑损毁或拆除后,重新建造,这让工程变得复杂,进行的时间会更多。3、根据的法律不同:重建根据地为《市区重建局条例》;改建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4)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重建是否需要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因此,重建房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登记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因此,重建房屋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拆迁过程中新建房屋与改造房屋的区别如下:

拆迁过程中新建房屋与改造房屋的区别如下:

房屋改造(改造房屋)包括房屋标高、墙梁、内墙梁、夹山梁、,框架房改造,柱、梁、房屋加固,桥梁标高,新梁、檐梁、圈梁及仓库改造,库房扩建,旧房改为客厅,整体改造外框架,墙柱及加圈梁。

新建自建房一般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自己的土地,组织、雇请他人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在我国商品房政策出台之前,不少单位已经筹集资金自建住房,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需求。

我们可以理解,按照规定,房屋续期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是一条不能违反的规定。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续展。我希望你能理解。就这些法律与暴君网为您整理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法律与暴君网的相关律师。

拓展延伸

在拆迁过程中,新建房屋与改造房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使用权性质: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新建,而改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房屋结构:新建房屋的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而改造房屋的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

3. 房屋面积:新建房屋的面积通常比改造房屋的面积小。

4. 房屋价值:新建房屋的房屋价值通常比改造房屋的房屋价值高。

根据《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对于新建房屋和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拆迁人对新建房屋的补偿标准较高,而对改造房屋的补偿标准较低。

因此,拆迁过程中新建房屋与改造房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等方面。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情况,合理评估其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区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新建是指从零开始建造全新的建筑或基础设施,改建是指对现有的建筑物或基础设施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整,扩建是指对现有建筑物或基础设施进行增加或扩展;2、作业性质不同,在新建过程中,一片空地或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按照设计规划,进行施工工程,建造全新的建筑物或基础设施;改建项目通常是在现有建筑物或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变动,包括对结构、功能、布局、外观等进行调整和改善;扩建项目通常是在已有的建筑物或设施基础上进行扩展,增加新的区域、房间或功能;3、目的不同,新建项目通常是指在原有空地上进行建设,没有现有建筑物或设施的限制;改建可以是部分改动或整体改造,目的是满足新的需求、提升功能或适应新的使用要求;扩建可以是在原有建筑物的旁边增加新的结构,也可以是在原有结构的上方或下方进行增建。新建建筑的定位方式如下:1、是按原有建筑物或原有道路定位;2、按坐标定位 根据原有的建筑物定位 对于绝大部分新建的建筑物,往往在其周围都有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利用建成的建筑物确定新建建筑物的位置 。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异。在不同的法律、建筑规范和相关规定中,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具体定义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建设项目中,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以确保建设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第一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造价(或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一般仅指工程造价。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所指的建设投资,是现金流量表中建设期现金流出的主要部分,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完成的投资数量。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不包括在建设阶段未形成现金流出的建设期利息,及未直接投入到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流动资金。

四、关于旧城改建法律有何规定

旧城区具有历史见证性和高房屋价值和地价,因此需要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然而,实施该项目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批准,政府无权实施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具体选择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在确定“就近地段”时,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产权调换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因素。

法律分析

听到旧城区,大家会意识到房屋陈旧、破旧、矮小,环境杂乱、污浊、差,但由于它属于城市的历史见证者,是一个城市的“好”位置,虽然可扩展空间有限,但是房屋价值和地价都很高。因此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对一座城市以及被征收人利害关系都很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和批准,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实施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在其他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如被征收人选择在其他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则没有特别的限制。因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改建地段不一定再建成安置房,可能是建成公园等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所以就需要在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律师补充:

旧城改造项目的首要就是对土地进行征收处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次对城市进行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确定。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时,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产权调换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项针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相关法规,旨在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该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房屋征收范围方面,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应当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房屋征收的边界,防止征收范围超出规划范围。

其次,在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房屋征收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评估、公示、听证、审批等环节。这些程序旨在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的公正、公开。

此外,在补偿标准方面,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标准,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款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公平。

总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条例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旧城区的改建项目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确定“就近地段”的范围时,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产权调换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因此,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对一座城市以及被征收人利害关系都很大,相关法律规定在此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改建和扩建的标准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其不同点是改建基本没有改变规模,只是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造,而扩建扩大了规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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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旧住房拆除重建与动拆迁法律比较,旧房拆除重建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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