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新闻

拆迁公司 滥用职权的认定,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如何判定

更新时间:2025-01-11 23:41  发布:2024-12-04 10: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公司 滥用职权的认定,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拆迁公司 滥用职权的认定,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如何判定

一、拆迁公司 滥用职权的认定,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如果拆迁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导致被征收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根据渎职行为与被征收人遭受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相关程度来对损失和损害进行评估,如果无法评估,应当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如何认定

(一)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未对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做出规定。(二)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对何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做出了规定,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问题。(三)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解释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由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至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

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渎职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渎职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二)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三)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四)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贪污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五)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类似于事故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渎职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渎职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物理性,即结构性灭失,损害后无法恢复,或损害后性能降低;第二类是法律性损失,即指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又被称为“无法实现的债权或物权”。

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职责

渎职犯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王昊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如何判定

(一)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解释明确了贿赂、渎职等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未对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做出规定。

(二)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对何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做出了规定,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问题。

(三)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解释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由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至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由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至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

2、《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立案前或立案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仍计算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3、《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提出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三、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中损失如何认定?

(一)高检院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解释明确了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立案数额、数量标准,但未对渎职案件经济损失认定时间界点问题做出规定。(二)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对何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做出了规定,但仍未提及经济损失认定的时间界点问题。(三)2006年7月26日高检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解释不仅规定了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首次明确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四)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将认定经济损失的时间界点由渎职犯罪立案时向前延伸至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

如何认定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如果拆迁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导致被征收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根据渎职行为与被征收人遭受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相关程度来对损失和损害进行评估,如果无法评估,应当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渎职犯罪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重大损失是否应包含非物质性损失的问题  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第一条中已经就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性损失有了详细的规定,即所谓的财与物的损毁、人员的伤亡等有形的损失,可以量化成金额的损失,所以作为第一条立案标准的兜底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非物质性损失。比如说在事故型渎职犯罪中,所造成的损失的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财产的损失、人员伤亡、环境受到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亏损、停产等,另外还包括了很多不能预见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利益,至今无司法解释给予规定。如果仅因为不能以货币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性损失,而使一些渎职犯罪得不到追究,则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二)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三)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法院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四)重大损失是否可以累积计算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贪污罪在表述时,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数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总和加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套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累计多次的损失呢。一、是因为,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在针对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二是因为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则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有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五)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  类似于事故型的渎职犯罪案件中,经常存在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问题,笔者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按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一是具体实施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提议,得到领导人员认可并最终造成了重大损失的,二者均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具体实施人员在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了纠正意见没有得到领导接受,最后仍然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的,则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具体实施人员实施了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则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渎职罪的损失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渎职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两类:第一类为物理性,即结构性灭失,损害后无法恢复,或损害后性能降低;第二类是法律性损失,即指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又被称为“无法实现的债权或物权”。

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职责

渎职犯罪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渎职犯罪损失的认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但仅限于渎职犯罪或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一)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拆迁办是不是渎职罪主体

拆迁办也是渎职罪主体。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编制,但在实际上却行使着国家机关在编人员同样的职权。主要如公安机关、狱政管理部门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国家机关中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借调人员、工人等。虽然此类人员在身份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从其从事的公务活动来看,代表着国家行使职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一、渎职罪是怎么认定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3、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公司犯罪

拆迁公司合法吗

拆迁公司最怕什么

拆迁公司手段

拆迁公司作用

拆迁管理部门违法

拆迁公司有什么权利

拆迁公司人员

拆迁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拆迁公司的职责

拆迁职务犯罪

拆迁职务犯罪

涉及拆迁

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

拆迁引发

拆迁 犯罪

拆迁程序违法怎么办

拆迁造成的损失

拆迁违法怎么办

征收拆迁领域涉嫌犯罪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祁门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祁门县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太湖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太湖县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济南电车公司拆迁补偿方案,原来有一条路,现在邻居把路挖断了,然后又修了一条新的路,导致没有路可走。: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庐阳城市更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庐阳区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那些股票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核定征收的条件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暖气锅炉单独补偿,热力公司供暖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淳安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淳安县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温室大棚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公司不交社保违法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扬州市邗江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邗江区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成都市拆迁规划补偿青清凉小区(成都市清凉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江阴市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公司拆迁怎么补偿金,新劳动法搬迁赔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国有工地温室拆迁补偿,公司租用农户土地种植大棚蔬菜,现在要拆迁,公司有哪些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国有企业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司来签订补偿协议是合法的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望奎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望奎县城市更新的概念:今日谈城市更新百科

股东的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可以直接给公司股东: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温岭拆迁货币补偿方案最新,公司注销后商标还有效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单位怎么补偿,拆迁对公司应该怎样赔付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临时建筑公司拆迁补偿,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安置补偿计算公司,搬迁企业安置职エ补偿列支范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司 滥用职权的认定,拆迁公司合法吗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戴佳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页面浏览:612
文章编辑:戴佳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上一篇:北京2021年公房拆迁补偿标准,2021北京私产平房腾退政策
下一篇:拆迁补偿标准年限,拆迁房屋使用年限会影响补偿金额吗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