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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条件,拆迁办是政府部门吗

更新时间:2025-04-03 21:00  发布:2024-12-11 10: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谈条件,政府拆迁可以谈条件吗,政府拆迁时,被拆迁方是有机会与政府谈条件的。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拆迁谈条件,拆迁办是政府部门吗

一、拆迁谈条件,政府拆迁可以谈条件吗

政府拆迁时,被拆迁方是有机会与政府谈条件的。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可以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政府进行协商。这些协商的内容通常会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

谈判准备:在谈判前,被拆迁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评估,明确自己的底线和期望。

谈判技巧:在谈判过程中,被拆迁方可以运用一些谈判技巧,如合理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期望,听取对方的意见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法律援助:如果被拆迁方对谈判过程或结果不满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帮助被拆迁方分析案情、提供法律建议并代表其与政府进行协商或诉讼。

总之,政府拆迁时,被拆迁方有权与政府进行谈判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谈判过程中,被拆迁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评估自己的财产价值并运用谈判技巧以达成最有利的协议。

二、拆迁办是政府部门吗

法律分析:拆迁办隶属于建设局,是建设局的直属机构。是一种临时的特设机构,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一般来讲,拆迁办不是常设机构,只是临时部门。

其人员构成可能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甚至包括临时雇佣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有各自的单位和部门,比如,属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乃至公检法等各个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以及工资关系等,都在原单位,到拆迁办只是行政上的借调。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三、享受过拆迁政策又遇到拆迁怎么办

法律分析:依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政府拆迁条件

政府拆迁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取得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二)履行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公示补偿标准程序;(三)具备征收手续、立项手续、规划手续。【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政府拆迁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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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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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黄诺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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