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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更新时间:2025-01-07 16:19  发布:2025-01-05 23: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南京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一)土地补偿款

南京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一、南京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

(一)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土地补偿款属于全部集体人员,是集体人员发展的资金。按照规定这个资金不能直接给付给个人,是归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补偿费由村委会管理。具体如何分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说明村民获得土地补偿款有两个前提,一是村集体已经收到征收方给的土地补偿款。二是依法讨论了具体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如果这两个前提都满足村委会不同意分配,村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规定起诉要求其支付。本案中没经过分配讨论会议,因此不能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但可以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的问题。

(二)安置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来源的一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也明确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最高院关于审理这类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不同意统一安置的,可以直接拿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补偿款。本案中刘先生可直接要求村委会支付属于自己的那份安置补偿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什么时候要给钱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这类补偿款直接交给村民。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不放心的网友或者被拆迁人可以查查。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征收土地补偿款属于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会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合作社管理,如何支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土地补偿款属于全部集体人员,是集体人员发展的资金。按照规定这个资金不能直接给付给个人,是归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补偿费由村委会管理。具体如何分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安置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来源的一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也明确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最高院关于审理这类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不同意统一安置的,可以直接拿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补偿款。本案中刘先生可直接要求村委会支付属于自己的那份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什么时候要给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这类补偿款直接交给村民。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不放心的网友或者被拆迁人可以查查。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三、土地征收的补偿款应该何时给付到被征收人手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应自补偿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但村民真正拿到补偿款的时间,跟根据补偿款的性质会有所不同。

1、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土地补偿款属于全部集体人员,是集体人员发展的资金。按照规定这个资金不能直接给付给个人,是归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补偿费由村委会管理。具体如何分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安置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来源的一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也明确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最高院关于审理这类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不同意统一安置的,可以直接拿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安置补偿款。本案中刘先生可直接要求村委会支付属于自己的那份安置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什么时候要给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因此这类补偿款直接交给村民。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不放心的网友或者被拆迁人可以查查。

一、年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三)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四)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有哪些1、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规定如下:(1)征地有破坏青苗以及树木的应该对其预计收入进行补偿;(2)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收入;(3)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附着物的收入归个人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征用的原则是什么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五、征收土地补偿由谁支付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补偿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错误的,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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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拆迁补偿款发放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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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彭梦欣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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