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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没有评估报告的征收协议无效

更新时间:2025-01-10 23:36  发布:2025-01-10 19: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没有评估报告的征收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是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不能确定房屋的价值,从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没有评估报告的征收协议无效

一、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没有评估报告的征收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是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不能确定房屋的价值,从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没有评估报告的征收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是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不能确定房屋的价值,从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你的征收评估报告征得合法吗

经历过征收拆迁的人都知道,征收拆迁中评估报告直接决定了最后的拆迁补偿利益。

也就是征收评估报告内容里的评估价格越高,被征收拆迁人最后的拆迁补偿款就会越高。

因为拆迁补偿款是根据评估报告来计算的。

但是在现实的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过低主要是土地房屋的评估价过低。

评估价过低一方面是因为评估由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是因为评估程序的不合法而导致在评估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进而导致评估价格偏低,然后拆迁补偿利益也会过低。

拆迁方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很容易想象这里面的不公平存在。

也就是评估机构基本上就是听命(拆迁方的命令)行事,这样进行的评估很难去衡量公平了。

因为这样的现象过于普遍,现在很多被拆迁人在此方面也提高了警惕。

所以在这方面也开始渐渐有了改观。

而让被拆迁人容易忽视的是评估程序上的不合法也会导致评估的不公正,进而影响拆迁补偿利益。

那征收评估报告的不合法是以怎样的形式呈现呢?下面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纪召兵、肖卫红律师以代理的胜诉案件现身说“法”,让你看看为什么你的征收评估报告会不合法。

案情简述

2015年5月14日,泉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8月25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确定了征收范围和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公司。

根据《决定书》及公告,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据此,并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出在接下来的过程中。

2015年7月11日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基准价格作出了初步的评估结果并公示,评估结果中列明了被征收人王某的补偿价格。

但是,该评估结果却并未经过王某本人的同意而自行进行的评估。

泉山区政府的官方说法是:被征收人王某在通知确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进行评估工作,也没有另行约定时间。

评估机构遂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了初步的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言下之意:评估机构是乘王某不备之机进行了房屋评估,并据此得出了评估结果。

因此,王某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一直没有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11月25日,王某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纪召兵、肖卫红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事实不符,征收补偿安置条件显失公平。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过程

该案的主要切入点在于评估机构在没有经过原告(王某)的同意下,擅自进行评估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纪召兵、肖卫红律师在庭审上提供了相关的证据链条,其中有录音及文字整理的证据证明出原告与被告就房屋评估已经另行约定了评估时间。

而在7月10日原告拒绝评估是因为原告带其母亲去医院住院治病,并有医院提供的入院材料。

也就是说,原告王某有合理的不能配合入户的理由。

并且还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与基准价相差近2001元每平米,直接导致原告王某的拆迁补偿利益的巨大折损。

被告据此也提供了相关的反对证据,但却系伪造。

胜诉结果

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辩论,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据此,纪召兵、肖卫红律师维护了被拆迁人王某的利益。

律师点评

拆迁中的评估报告是决定拆迁补偿的关键,也是拆迁方最想“动手脚”的地方。

越来越多的被拆迁户也开始知道要自己去选定拆迁评估机构以确保评估的公正和公平。

但是评估程序有一整个流程,并不只是一个评估主体就能决定评估结果的。

上述案件所涉及到的一个程序就是评估的实地查勘记录要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而在案件中评估机构在没有经过被拆迁人王某的签字和认可就进行初步估价和公式,很显然的违反了法律规定,这也就直接牵涉到整个补偿决定的不合法,进而侵犯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

该案值得各被拆迁人借鉴的是:

评估报告不合法,不止于评估主体的偏行政化,更在于进行评估的过程中。

评估方的不合流程的评估方法是会直接导致评估报告的不合法。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能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是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没有合法的评估报告,不能确定房屋的价值,从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方式是怎样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拆迁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后三者经拆迁双方选择后可以适用。

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以及农房等交易实例较少,对这些房屋拆迁估价拆迁双方可申请使用其它估价方法。

2、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收益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基准地价修正法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在政府确定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地区,由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客观价格。

五、无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评估报告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评估报告的,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使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是无效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1、去哪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2、申请强制执行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的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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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评估后不签字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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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褚佳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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