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拆迁办人员谈话时,应采取以下策略:
一、了解拆迁相关法规
在谈判前,务必熟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特别是关于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等方面的条款。这有助于您在谈判中据理力争,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选择合适的谈判对象
谈判时,可以先与一般工作人员交流,通过他们的反馈试探对方的底线和可承受价格。等到掌握足够信息后,再与高层人员谈判,以争取更有利的条件。同时,多方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以便及时判断形势,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三、掌握谈判技巧
准备好自己的谈判底线和期望目标,明确可接受的补偿范围和方式。
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被对方的言语所激怒或影响判断。
善于倾听和观察,从对方的言谈举止中捕捉有用信息。
灵活运用谈判策略,如适时提出自己的要求、展示证据等。
四、注意签字前的谨慎
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所有条款均符合法规且符合自己的期望。如有疑问或不满,应及时提出并寻求解决方案。切勿在签字后发现补偿未按约定执行而陷入被动局面。
五、寻求专业帮助
如遇到复杂的拆迁问题或难以应对的谈判局面,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人尤其是商业开发的拆迁,他们希望被拆迁人早日拆迁,不愿作过多纠缠,通常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还是愿意让步,所以灵活掌握谈判中让步和坚持的火候。就像琴弦一样,松了弹不成曲子,紧了就会拉断。
一、清镇拆迁纠纷怎么起诉?
清镇拆迁纠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方式启动诉讼程序。具体维权措施如下: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
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
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意见”。
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
二、拆迁房屋有规定期限吗
有期限规定,为防止拆迁人滥用拆迁许可证赋予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导致被拆迁人原地回迁的房屋无法动工,更不用说竣工了,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填写拆迁期限,确保拆迁按时完成,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经营、学习。规定拆迁期限对拆迁人也是一中约束,拆迁投入很大,及时拆除,加快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有利于早日产生效益。
三、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
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
1、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2、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
3、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
一、我也不知道啊,你说的那些我们老百姓都不懂。
二、爱怎么样怎么样,我就是不搬。
三、我一定要到xx万,否则别想让我搬家。
四、流血牺牲不可怕类的言论。
这种言论就是很多的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的时候,会觉得若为补偿故,一切皆可抛。流血流泪不可怕吗?拆迁律师认为还是很可怕的。之前发生的种种流血事
件,留下的也许是被解决的冤屈,但破碎和千疮百孔的家庭谁来弥补与拯救。拆迁律师特别奉劝各位一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也许出于一时的愤慨,采取相对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其实冷静下来思考,会发现绕开头脑发热的时期,会发现问题还是有解决的方式,维权要理智。直白的说一句,人不在了,要钱有什
么用呢?有人说,我就是要出了心里这口气,拆迁律师只想问问各位,敌未伤却先自损八百的方式,真的划得来吗?
法律分析: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我们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我们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我们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我们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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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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