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是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本,包括申请人的个人或组织信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文章主要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模板,并提醒需要附带的相关材料。需要律师的帮助可购买模板或代写合同,也可以联系客服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我这里有一份详细的范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XX编码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XX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及注意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及注意事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申请书的格式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的齐全与正确。其次,清晰明确地陈述申请的目的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专业性,避免使用模糊或主观性较强的词语。此外,确保申请书的逻辑结构清晰,条理分明,便于阅读和理解。最后,仔细核对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在撰写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及律师的专业意见。
结语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及注意事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申请书的格式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部分的齐全与正确。其次,清晰明确地陈述申请的目的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专业性,避免使用模糊或主观性较强的词语。此外,确保申请书的逻辑结构清晰,条理分明,便于阅读和理解。最后,仔细核对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在撰写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及律师的专业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
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xxx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3220040298xxxxx注册号3220100147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
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
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
事实理由: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x),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3、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
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
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
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
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请予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
申请人:
城东镇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签收:
年月日
行政强拆许可证
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按新条例,政府今后将被推至前台,开发商、拆迁公司则不能再参与搬迁。
拆迁许可证淡出舞台,并非说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以维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后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理论上,人民法院既非利益主体,相对超脱独立,执行程序应该更公正。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财政当家的情况下,政府能否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于自身利益无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镜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这一点,现实可能不容太过乐观。
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拆”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独立外,民众监督也必不可少。
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民众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我们要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然后按照社会福利、整体收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
纷繁的利益格局、多元的利益诉求,可能让执政者出现行政理性的迷失。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最优的办法就是对权力的分化和约束。尊重公民权益,应体现为一套公民与政府平等主张权利的制度设计。希望新拆迁条例,能让我们看到这样的平等与希望。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一、申请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二、可否确认强拆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强拆行为可以确认无效,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一)申请。
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 日内补齐。
(二)审理。
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
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 天。
(四)执行。
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执行,除非三种情况,1.当事人申请,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停止可停止2.原来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复议机关处理后发现需要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期间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不可以强拆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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