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规划管控: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升。
-用途管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质量保护: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工作,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生产能力。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机制: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永久基本农田需严格保护,若被占用需进行补划。首先,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补划工作的前期调研和规划,确定补划的地块范围和规模。然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进行土地整理、开发或复垦等工作,确保补划的农田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的标准,包括土壤质量、灌溉条件等。补划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经依法审批后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补划后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防止再次被非法占用或破坏,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永久基本农田划补平衡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依法通过补划同等规模和质量标准的耕地,确保特定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变。同时,坚决禁止在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弃耕撂荒、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等行为。
永久基本农田划补平衡的深层含义是什么?
若因开发需要而占用了基本农田,必须按照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补划等量以及同等质量的耕地区域,以保证本行政辖区内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设定的基本农田的总规模不会出现消减。对于任何企业或机构来说,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包括兴建窑炉、建造墓地、挖掘砂砾、开采岩石、挖掘矿物资源、收集土壤、堆积固体废弃物等等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同时,对基本农田的长期闲置与粗放式管理也是明令禁止的;任何企业或机构都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用于种植林木果树或是在其中修建池塘从事水产养殖。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与可复垦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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