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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不知道拆迁土地面积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25-04-02 16:02  发布:2024-07-31 14: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一、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1、违法拆迁征地律师可能会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采取此种方式收费,纠纷标的小于1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条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

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不知道拆迁土地面积怎么赔偿?

一、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

一、违法拆迁征地律师怎么收费

1、违法拆迁征地律师可能会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采取此种方式收费,纠纷标的小于1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六条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二、遇到违法拆迁征地的情形怎么办?

1、遇到违法拆迁征地的情形,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

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征地补偿方案流程

(1)布征地告知,告知农民要征地!这里的征地告知。

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标准;安置途径等。

(2)现状调查及确认,确定面积和附着物等。

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3)征询听证,农民发表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就公告内容征询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并记录在册,协调解决。同时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很多当事人往往忽略这个听证权,要知道这里听证的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这两个因素几乎直接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可不重视。

(4)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收行为一般都是合法的,但也存在相关单位违法拆迁房屋、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公民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二、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

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国务院审批才能征收。

三、不知道拆迁土地面积怎么赔偿?

一、不知道拆迁土地面积怎么赔偿?

1、不知道拆迁土地的面积,若是需要赔偿,需要向被征收方赔偿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征地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二、拆迁算宅基地面积吗?

1、拆迁不一定需要算宅基地面积。

若需要计算宅基地的面积,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计算:

拆迁宅基地和面积计算方式如下:

(1)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3)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4)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之前,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征地补偿费,需要按照该标准确定。根据规定,有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可以接触到补偿费的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补偿款,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村民将户口迁出土地征收还有补偿吗

一、村民将户口迁出土地征收还有补偿吗?

户口迁出后被征地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户口已迁出集体的认定其不具备该村的村民资格,地上有建筑物的,地上建筑物补偿金归所有权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只要地上没有任何其他建筑物,将户口迁出土地征收就没有补偿,有地上建筑物的,比如宅基地上有自建房,不能因为当事人将户口迁出就直接拆迁房子,房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无论户口在哪儿,征地主管部门都要支付房屋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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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卫雅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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