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拆迁建设,拆迁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多,拆迁纠纷每个地方都有发生,有时候平民百姓遇到强制拆迁时,不知该如何维权,毕竟不是人人都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因此维权首选就是聘请律师代为维权,但是怎样才选择拆迁维权专业律师呢?下面圣运小编为大家来支招。
一、拆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或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拆迁维权的做法
1、要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
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银行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的证明、拆迁方案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等;
2、保存好重要的证件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产证、土地证等重要的证件或者是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证明、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否则一旦发生拆迁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
3、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途径
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拆迁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被拆迁人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往往不懂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被拆迁人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
三、拆迁维权律师选择
1、选择拆迁律师要“对口”。术业有专攻,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我们可以分为不同专业的律师,
2、选择拆迁律师要看经验。经验对于一个律师来说很重要,实践出真知,没有足够的维权经验就很难把握拆迁方行为动向
3、选择拆迁律师要看办案实力。办案实力也就是拆迁律师对法律理论基础的研究深入性,对法律条文、内涵、框架掌握的清晰思维模式和运用方法。
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我们应该积极维权,维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我们需要先收集有力的证据,然后就可以通过小编介绍的办法寻找拆迁维权专业律师,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到损害,至于拆迁维权专业律师的收费一般都可以双方协商的。
一、拆迁前的谈判技巧当房屋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同时要注意谈话的语气。
二、利用行政诉讼争取时间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 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 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强拆的事后补救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 (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 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的话,那对方的行为根本就是违法的,此时可以通过一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由于此时是与政府部门或机构打官司,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这样获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才会大一些。
首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材料审查不严。
开发商或者别的单位要想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就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五项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这些材料,只有在五项材料均具备、真实的情况下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不过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为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让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备任何材料的开发商轻轻松松就拿到了拆迁许可证。可想而知,这样的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
其次,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对象不当。
依照法律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包括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单独成立的独立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四类。不过实践中经常会有区级政府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构成颁发主体的违法。
与颁发主体对应的另一种违法情形是颁发对象的不当。拆迁许可证的持有人,也就是拆迁人,应当是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的单位。在实际中,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拥有项目许可、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许可的主体与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现象的产生在我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但却是违反拆迁许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身内容错误。
拆迁许可证本身记载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包括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面积、拆迁期限等几项内容。不过在实践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种事项填写不当,甚至是面积不明、四至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考虑是否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是拆迁项目行政违法的其中一种变现,并可以由此寻找更多的违法点。
要是发现房屋拆迁活动不合法的,此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不知道该怎么进行拆迁维权的话,此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当然,对于拆迁部门而言,不能只顾自己的政绩,还是要为当地居民考虑,即使要对房屋进行拆迁,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来。
一、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强征、强拆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强拆的参与主体
1、谁申请强拆
从上边两个法律、法规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强征,房屋的强拆,申请主体都至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谁来决定强拆
顾名思义司法强拆,那么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强拆或强征的,自然只有人民法院了。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除非看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通知书,其它任何形式强拆通知,都是于法无据的。
3、谁来实施强拆
一般来说,既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由法院的执行局来负责执行,但是,法院的人力有限,而征地拆迁项目又多,工作量大,所以,一般是人民法院作出强拆决定后委托地方政府来实施强拆。
三、司法强拆的必要条件
1、政府已经有明确的征收决定
基本的逻辑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才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明确,规定的期限以什么为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以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为准。
2、没有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权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所以,就算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是,被征收人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一样不能申请强拆,而一些地方政府规定所谓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征收工作的进行,其实是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的。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记得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积极维权而不是消极主动,尽可能在政府申请司法强拆前,我们变被告未原告,掌握主动权。
四、法院并不一定都支持政府
并不是所有的司法强拆申请,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司法强拆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可怕,只要我们了解清楚它的本质,就知道,司法强拆这个武器,拆迁方可以用,我们被征收人一样可以用。如需帮助,可致电爱土拆迁律师团(010-51656635)。
●拆迁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拆迁纠纷律师
●专业拆迁官司的律师
●拆迁专业律师咨询
●拆迁法律咨询律师
●拆迁方面的律师
●拆迁咨询律师
●拆迁纠纷律师
●拆迁咨询的律师
●关于拆迁律师咨询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维权专业律师怎么选择,拆迁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拆迁纠纷律师费用一般怎么收费,在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是什么?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圣运律师团队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ICP备津ICP备19010578号-1
咨询电话: 400-159-8098
邮箱:tianjin@bjsheng.cn syls@bjsheng.cn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万海大厦2208室-22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