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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农村土地确权,你需要知道的二

更新时间:2025-04-02 12:16  发布:2024-07-31 15: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征地拆迁当事人咨询律师问题经常会问这个案子能不能赢?是不是一定能争取到多少补偿款?或者说律师你帮我做,打赢官司得到的钱我们按比例分。在案件还没有委托,律师还没介入开展工作前就希望律师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当

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农村土地确权,你需要知道的二

一、征地拆迁:律师这样的承诺不能做!

征地拆迁当事人咨询律师问题经常会问这个案子能不能赢?是不是一定能争取到多少补偿款?或者说律师你帮我做,打赢官司得到的钱我们按比例分。在案件还没有委托,律师还没介入开展工作前就希望律师给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当事人这样的心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征地拆迁发生到自家头上,相关政府文件搞不明白其效力,法律法规问题无法理解,一脸茫然的情况下,希望律师能最直接的答复其能收获什么?但是,往往真正有实力、负责的律师是不会给当事人做任何不切实际,不负责任的承诺。

为什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承诺?

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明确禁止。在我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严格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也就是律师一定要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事实证据之后,给当事人做出分析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仅希望在电话当中三言两语就让律师明确告知其“稳赢”或者一定能争取到多少钱,那是不实际的。

其次,行政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征地拆迁纠纷主要是针对政府征收行为不合法、征收补偿不合理等产生的。要认定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性,必须有大量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但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困境,没能及时保留证据,甚至是向律师可以隐瞒一些事实,比如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却告知律师没有签;又或者是一些关键的征收决定、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早已下达,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却不明白意义何在,一些重要的信息和证据被当事人自己忽略,干扰了律师整体办案思路,导致最终在法庭上被政府方打了个措手不及,局面异常困难。

因此,有经验的、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在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往往不会直接给当事人做任何承诺,都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下给当事人合理的分析处理意见,同时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警惕!这三类拆迁行为被禁止!

一说到拆迁,大家首先进入脑海的是什么画面?是拆迁后不给补偿款,拆迁户无家可归,每日在拥挤的出租房里;还是没有经过合法的拆迁程序,就进行强拆之后,拆迁户付出血的代价;又或者是拆迁户拿到不合理的补偿,唉声叹息!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加快的脚步,但是有的拆迁行为,却深深的伤害到了拆迁户们。就在前不久,国家明确的规定指出,有三种强拆行为将被禁止,农民的权益更有保障。

一、没有公告就拆迁

在决定某一地区实施征收行为之后,国家规定,征收部门一定要先向居民做出公示,提前告知农民关于拆迁的种种细节,包括搬迁地点、补偿方式、拆迁时间等等。一是未经依法公告的征地及补偿、安置决定不生效。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程序在法律事务和政治生活领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无论什么行为,我们都要遵守程序的先后。没有公告就实施拆迁的行为,是不符合程序,是违法的。

二、暴力拆迁

面对强拆,拆迁办与拆迁户的双方较量,到最后,没有谁赢谁输,只有满身的伤痕累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无论是合法的强拆还是暴力强拆,拆迁办都需要先与拆迁户做合理的沟通,无缘无故房屋被拆迁,这事放在谁的身上都是接受不了的。

面对暴力拆迁,我们要积极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面对强拆行为,我们不要以硬碰硬,去相关部门直接举报。

三、没有安顿好居民就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最近,我国新版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没有安顿好居民就征收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大家在面对征收时,一定要牢记,在没有给出合理公平的补偿方式之前,不要签协议,更不要进行征收行为。

以上三个法律禁止的拆迁行为,大家牢记在心。面对不合法的拆迁行为,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面对补偿的不合理,我们选择的维权方式也很多。关键是大家不要坐以待毙。大家有关征地拆迁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或者微信咨询我们。


三、农村土地确权,你需要知道的二

之前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各种情形,有关于农民外出务工的,关于外嫁女以及农村妇女离婚的等之类的。下面继续为大家梳理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农村不能确权的土地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

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二、已经流转的土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三、无法复垦的承包地

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四、农村土地确权,四至和地图位置错误,能签字吗?

首先,一定不可以签字。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不仅仅是要核实清楚各家各户的土地面积数额,也要求要把土地的空间位置、四至搞清楚。你要是签字了,对后续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这之后对你自己的土地利益来讲是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的,比如征地,上面的地不是你的土地所在地,到时候势必造成纠纷,还不知道得拖到什么时候,搞得你心力交瘁还不一定能解决得了。

如果土地流转,有人想要流转的话,但又发现你的土地对不上,大家也不敢直接流转,害怕会有隐患纠纷。

所以,得要求村里面负责土地确权的人员到你家土地在进行一次实测和地图描绘,全部核实准确之后再签字盖章或者签字按手印。

总而言之,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农民朋友们也要积极参与进来,不仅仅要到田间地头确认好自家的地块,尤其还要在公示阶段核实清楚地块信息,如果发现有信息错误,应立即与村组沟通联系,并且要求修改,一定要在所有的土地信息都准确无误后才签字。

五、确权后想要变更名字,需要什么条件?

1.变更户名条件

(1)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新户主为当地农业户口

(3)依法转让、互换承包地,且没有权属纠纷的

(4)原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内部推举意见一致,不存在纠纷的

2.变更户名流程

(1)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带上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当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2)县级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3)通过后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修改户主,并注明“变更”。

另外,如果涉及到分户的,则需要:

1.分户双方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家手续

2.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协议中要明确清楚各自的地块位置、面积

3.上报给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登记发证;(原承包户主名在在新证上备注)

六、不予确权,如何维权?

1、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

2、对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农村妇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有关问题,当然不只是这些问题,只是这些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农村土地确权不仅是相关部门的事情,这关乎到每一位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大家也要积极主动的配合与支持相关的工作。对于不小心错过了确权时间的朋友,可以补救。对于错过时间还不太久的,可以先找村委会协调补登,否则只能单独找县国土部门申请补充登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大家都要重视起来。

当然,有任何关于这方面或者是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留言或者是打电话给我们。


四、如何判断我家是不是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呢?

人生得意须尽欢,一生难逢一拆迁。人生的际遇是很难说清楚的,走大运的人与倒霉的人往往就是一线之差,这一根线是什么线呢?对于广大的征地拆迁用户来说,这根线就是“拆迁红线”。

最近,老有拆迁用户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律师,我们家的楼房到底有没有拆迁安置的资格?”“律师,我们家的房子就在拆迁红线外2、3米的地方,能不能主动申请进行拆迁啊?”

面对这种种询问,爱土拆迁律师决定今天给大家普普法,让被拆迁户们明白,城市或者农村房屋拆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你家的房屋有没有权利拆迁,能得到补偿吗?

一、什么是“拆迁红线”?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被划红线有一种难以言喻的幸福,就像中奖了一样。但是相信绝大多数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并不知道“红线”到底是什么?家里为什么会被划“红线”,反正就知道被划“红线”之后,家里房子会被拆迁,然后就有赔偿了。

那么,究竟“拆迁红线”是怎么一回事呢?

“拆迁红线”又称拆迁红线图,是指在拆迁划定范围内规定拆迁范围示意图,一般是拆迁部门经过审批、决定、勘测、测量之后针对于要拆迁区域所划的标志线。红线之外的,拆迁部门不能强制要求拆迁,并且拆迁的机率也不大,因此,“拆迁红线”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你家是不是会拆迁和补偿。

二、“拆迁红线”是怎么确定的?

拆迁范围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三、“拆迁红线”划定之后,户口还能迁入迁出吗?

这里就要注意区分这里的“红线”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红线,很多被拆迁户说,我家都被划了红线很久了,但是一直不拆迁,政府是不是不拆我家了?其实,老百姓嘴里的被划红线其实是拆迁部门来实地勘察的时候,在房屋附近划的示意图,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红线,红线是指已经发布拆迁公告之后,正式确定要推进拆迁项目之后的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如何判断我家是属于“红线”范围内呢?

专业的技巧这里暂时不说,主要教大家使用老百姓比较容易接触到的方法。一般情况下,老百姓最容易接触到的文件就是《拆迁公告》或者《征地公告》,那么我们如何运用这一公告去看一看我家是不是属于“红线”范围内呢?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所以一般办案过程中通过调取涉案地块的征地公告就可以知晓自己房屋拆迁是否依法经过了合法批复,以及征地范围。这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几个问题,相信大家对于“拆迁红线”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拆迁红线”的判断直接影响着赔偿是不是能够发到你家,当然,如果你家确实在“拆迁红线”之内,那么拆迁办也会主动来找到你,要求你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但是早一些了解拆迁范围,为自己留好充足的了解、准备的时间,对于自家后期的补偿,也许会有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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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鲁子依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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