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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房子遭遇“误拆”,找谁来赔偿

更新时间:2025-04-06 22:19  发布:2024-07-31 15: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1号)。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月8日起施行。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房子遭遇“误拆”,找谁来赔偿

一、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1号)。

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月8日起施行。

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解释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呢,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本文,来通过圣运律师梁红丽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窥探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违法强拆后的艰难维权】

近期,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险些受到该新的司法解释的影响。

初,李先生经营的宾馆以及停车场被纳入某国道改扩建施工的征地范围。

据悉,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是李先生2000年向该镇政府购买所得。

因为法治的不健全,镇政府始终未协助李先生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手续。

李先生取得土地后,依法对土地进行平整,并在使用权范围内修建围墙及附属建筑。

李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意见,并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迫于工期紧张的压力,镇政府9月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车场的建筑,并在平整土地后强行实施了绿化。

镇政府强拆行为发生后,梁律师依法指导当事人提起强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强拆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补偿安置的沟通协调一直在进行。

镇政府的补偿标准虽有提高,但始终未能弥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10月,为促使案件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镇政府的占地行为并无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占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11月,李先生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向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延期,2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生提起复议的期限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决定驳回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即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镇政府违法占地时,与李先生一直在沟通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同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10月,李先生就镇政府强占其经营用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过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后,应当作为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六十日的起点。

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缩减带来的变化】

回溯本案,强拆、占地的时点发生在9月,因为强拆诉讼以及其他辅助程序的开展,李先生与镇政府的补偿安置协商一直进行着,至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

因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发生在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应用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的规定。

通常,征地拆迁案件的全部程序并不是同时提起的,而是根据律师主导的一个最主要案件,结合其他程序进行辅助,进而推进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

当然,这种诉讼设计也有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当事人律师差旅费用支出的考虑。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类案件,会在律师主导的一个主要程序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

同时,因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2年起诉期限的缘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会在两年内提起,这也能适当延长当事人的维权期限。

就本案而言,决定在11月提起复议程序,是结合李先生与镇政府谈判未果的实际进行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期限在2月8日之后,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已经失效,李先生将丧失提起违法占地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

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也将促使律师业已形成的维权模式进行重大调整。


二、房子被强拆了,领取了补偿款后还能不能起诉违法强拆

拆迁改造本是为了城市建设改善生活环境造福群众的一项工程,,但是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任务,对有异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于是就去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事后却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这种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能起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即明律师告诉大家,是可以的。

房子被强拆,当事人为减少损失领取了补偿款

王女士在安徽省某处拥有房屋一处,多年来用于生产、生活。2015年因该地城市建设,王女士房屋在该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征收方与王女士对安置补偿没有达成合意,王女士一直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怎料在12月4日晚,征收方在无任何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非法将王女士房屋强制拆除,屋内大量物品也遭遇毁损、灭失。

12月12日,征收方找到王女士,将被征迁房屋的房屋征收费用补偿明细表拿给王女士看,并要求王女士在上面签字。房子已经没有了,王女士害怕这次如果再不签字,连补偿款都没有了,于是圣运细表上签了字。12月14日,王女士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定表签字,1月26日,王女士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事后,王女士则是越想越生气,房子被强拆,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于是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事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

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表示,虽然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征迁过程中的行为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且王女士在拆迁行为结束后,在相关征迁手续上进行签字确认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说明王女士事后追认了征迁行为,因此,我们的拆除行为不违法。

王女士的诉讼代理律师则认为:行政拆除与行政补偿是征收过程中不同的行政行为,王女士坚持对行政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表明其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放弃主张权利,且王女士事后领取补偿金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的征迁行为违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三、房子遭遇“误拆”,找谁来赔偿

自拆兴起以来,我们总是会听到某地的房子被“误拆”了、谁谁谁家的房子被“错拆”了。拆迁工程是需要经过层层登记、确认,最后才能来到拆除的步骤,可就是这样严格的程序为什么会频频发生“误拆”、“错拆”的事情呢?到底是失误还是政府部门的蓄意强拆?接下来即明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找谁赔偿,起诉时应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补偿事宜没谈妥,房子被施工方“误拆”

朱某合法拥有位于安徽省某地的一处房屋,并在该房屋旁另有自建房屋一套,12月30日,该市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朱某与征收中心因安置补偿条件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订《征迁补偿协议》。

12月30日,拆迁中心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征收中心)委托乙方(拆迁公司)进行征收拆迁工作,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由乙方负责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平整。

协议签订后,拆迁公司对案涉拆迁区域的房屋进行拆除工作。9月16日、9月27日,拆迁公司将朱某的合法房屋以及自建房屋拆除。事后朱某被告知,是拆迁公司看错了楼牌号,拆错了......

房屋被误拆后的维权途径

房子被“误拆”后,被拆迁人一般会想到,谁拆的房就找谁赔,会径直找到施工方也就是找拆迁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得到的的判决结果跟正常拆迁所得到的补偿款相比少的可怜。所以,即明律师作为专业的征收律师团队,更加建议各位被征收人提行政诉讼,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述案件中征收中心委托拆迁公司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实施拆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征收中心承担。

其次,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法院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根据最高院判例指出: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强拆后的赔偿金额一般都会高于拆迁补偿金。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了解了,面对“误拆”、“错拆”时应该找谁负责才能得到更高的赔偿金额了吧。最后,即明律师希望各位被征收人在面对“误拆”时保持理智,合法维权。必要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切莫错过最佳维权期。

四、遭遇房子被“误拆”,找谁赔偿

自拆兴起以来,我们总是会听到某地的房子被“误拆”了、谁谁谁家的房子被“错拆”了。拆迁工程是需要经过层层登记、确认,最后才能来到拆除的步骤,可就是这样严格的程序为什么会频频发生“误拆”、“错拆”的事情呢?到底是失误还是政府部门的蓄意强拆?接下来即明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找谁赔偿,起诉时应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补偿事宜没谈妥,房子被施工方“误拆”

朱某合法拥有位于安徽省某地的一处房屋,并在该房屋旁另有自建房屋一套,12月30日,该市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公告,朱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朱某与征收中心因安置补偿条件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未能签订《征迁补偿协议》。

12月30日,拆迁中心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征收中心)委托乙方(拆迁公司)进行征收拆迁工作,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由乙方负责拆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平整。

协议签订后,拆迁公司对案涉拆迁区域的房屋进行拆除工作。9月16日、9月27日,拆迁公司将朱某的合法房屋以及自建房屋拆除。事后朱某被告知,是拆迁公司看错了楼牌号,拆错了......

房屋被误拆后的维权途径

房子被“误拆”后,被拆迁人一般会想到,谁拆的房就找谁赔,会径直找到施工方也就是找拆迁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得到的的判决结果跟正常拆迁所得到的补偿款相比少的可怜。所以,即明律师作为专业的征收律师团队,更加建议各位被征收人提行政诉讼,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述案件中征收中心委托拆迁公司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实施拆除,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征收中心承担。

其次,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法院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根据最高院判例指出: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强拆后的赔偿金额一般都会高于拆迁补偿金。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了解了,面对“误拆”、“错拆”时应该找谁负责才能得到更高的赔偿金额了吧。最后,即明律师希望各位被征收人在面对“误拆”时保持理智,合法维权。必要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切莫错过最佳维权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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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邹清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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