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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25-04-01 19:53  发布:2024-07-31 15:2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解。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一、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解。

依据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为同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由裁决机关依法对上述事项做出裁决。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以下简称“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条规定,叮以提起行政坼讼的案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外,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等方面看,拆迁纠纷裁决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戌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纠纷裁决是拆迁裁决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山的处理,属十该款十“其他处理”的一种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见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从立法、司法实践上看,各地也作法十一。如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也有个别地方法院以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行使行政复议权属于超越职权为由撤销有关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于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涉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否对拆迁纠纷裁决案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被拆迁人不服拆迁纠纷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法院对此类行政复改决定如何认定和裁判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予以研究探讨很有必要。


一、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市判庭来函的复函》(国法办函[1995]90号)明确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作出的裁决属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些均明确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该项并没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如没有“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处理外”的表述)。拆迁纠纷裁决涉及群众最重要的财产:(房产),极有可能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显然属于第六条第 (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处理”包括拆迁纠纷裁决,则第六条、第八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既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必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批复》第—‘条规定对拆迁裁决不服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


(四)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以及《行政复议法》与原《行政复议条例》的比较看,方便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如在行政复议范围的设定上,该法与原《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范围更广,如原《条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为可能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法则扩大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法还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审查范围,因此,将“其他处理”理解为包括拆迁纠纷裁决,从而将拆迁纠纷裁决这种极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显然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是不一致的。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应当结合立法宗旨、目的及前后条文综合进行分析,才能接近法律条款的应有之义,因此,在《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 二款“其他处理”未明确规定包含拆迁纠纷裁决,而第六条第(十一)项应当包含拆迁纠纷裁决的情况下,认为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适当的,这样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一致。


二、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依据不成立。


持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意见—方提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认为该款中的“其他处理”包含了拆迁纠纷裁决。但笔者认为,该款中的“其他处理”并没有包含拆迁纠纷裁决 。(一)根据该款规定,民事纠纷经过行政机关“其他处理”后,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也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们中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处理的是民事纠纷,可见,此处的“诉讼”指的显然是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3日—下发的《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对民间纠纷作出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作为当事人,此应为“其他处理”的一种情形),而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因此,此处的“其他处理”不应包括拆迁纠纷裁决。

以上是由圣运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作更进一步的解答。


二、土地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土地赔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3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三、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赔偿损失

【问题】

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结论】

综上所述,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拆迁补偿价该如何评估

一、房屋拆迁补偿价该如何评估

1、因拆迁造成停业损失:补偿拆迁款的5%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而以前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是按被拆迁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水平,对被拆迁范围内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册人员,补偿6个月费用。

2、承租人补偿标准提高10%

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补助款,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承租人90%补偿,给予被征收人10%补偿。原拆迁政策是补偿承租人80%,补偿产权人10%。

二、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精神以及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

例如: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价该如何评估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损失超过5%的,可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圣运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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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柳爽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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