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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4-01 06:48  发布:2024-07-31 15:2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一、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一)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头起诉)。(二)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

一、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

(一)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头起诉)。

(二)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7天内判定为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到原告。

(四)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原被告。

(五)开庭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至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拆迁纠纷是行政诉讼吗

关键在于争议的具体内容。

对拆迁补偿合同提起诉讼的,未签订安置补偿合同的,仅凭拆迁通知书提起诉讼行政。行政行为与民事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不同,请求权的范围是不同的。例如间接损失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索赔,而直接损失只能在行政诉讼中索赔。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行政行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诉讼方式。

三、拆迁纠纷有几种解决方法

有两种解决方法;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四、拆迁纠纷申请行政复议需遵守哪些规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拆迁纠纷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以上整理有关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的内容供参考,遇到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裁定和起诉的方法处理,一般拆迁补偿的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奖励性补偿等。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二、关于房款月供还不起怎么办

一、关于房款月供还不起怎么办

房贷还不起的解决办法如下:

1、求助亲友

若只是短期内资金周转不开,可以向身边的亲戚或者朋友借款还贷,对于用户来说,这个也是成本最小的方法,也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后续资金周转开后,记得及时将款项归还,下次再借也就不难。不过,若是时间太长,需要借款的金额比较大,借款会很难,毕竟救急不救穷。

2、申请贷款展期

若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足额还款,客户可在房贷未逾期前,至少提前1个月联系银行,向银行说明相关情况,申请贷款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待银行核实情况后,若情况属于,银行也会根据客户的情况延长还款期限,从而可以减小房贷月供额,减轻用户的还款压力。

3、将房屋出租

若是用户在居住地还有其他住所,也可以选择将房屋出租,将房屋的租金用于还贷,这样每月的还款压力自然也就少了。不过,若是将自有房屋出租后,还需出去租房,那就得不偿失了。

4、转让、出售房屋

若是实在无力偿还房贷,客户可以在获得银行的同意后,将用作住房贷款抵押的所购房屋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然后用户将卖房所得款项用于还贷,这种方法不算太好,但是最起码主动权握在用户手中 ,相比于被银行拍卖,损失会少一些。

5、拍卖房产

若房贷不还,且逾期超过三个月,银行就会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拍卖抵押房产,银行会将拍卖房产所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及相应的罚息费用,抵扣完后,若还有剩余,银行也会将剩余的部分退还给用户。

6、不要以贷养贷

以贷养贷的方式并不能帮助客户实际解决问题,只会导致用户的利息成本增加。若只是短期周转下还好,偶尔一次关系不大。若是长期拆东墙补西墙,会导致用户债台高筑,一旦某个平台无法借款,最终会导致全面崩盘,用户需要承担高额罚息费用,还会被各平台的催收电话连环骚扰。

二、房屋抵押借款怎么办理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步骤:

(一)第一步、提交所需证件。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的需到所在民政局开据单身证明);

3、收入证明(需盖公章)。

(二)第二步、看房评估。根据抵押物所在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进行评估。房屋一般可以贷款到评估价的5-9成。

(三)第三步、在银行面签合同。房屋评估后,还需要办理房产保险手续及相应的贷款审批手续,并与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四)第四步、抵押登记。借款人持房产证、借款合同到房产所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机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第五步、放款。抵押登记办理后,银行方可发放贷款至借款人个人储蓄帐号中。

三、房子抵押贷款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房子抵押贷款还不上的后果是被强制执行,法院还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将优先用于偿还剩余本息、律师费、诉讼费等一系列费用,假使还有剩余金额,则将如数返还给借款人。具体情况如下:

1、欠银行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2、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申请暂停还款。如果购房者由于经济方面出现了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支付房贷,可以向银行申请“暂停还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暂停还款仅仅是指暂停偿还本金,借款的利息还是需要按时支付给银行的。以上就是关于房款月供还不起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了。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合同确实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4、书面形式需要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二、保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

《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1、未约定保证期间

双方对此没做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债务人不肯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这6个月内找保证人还款。

2、有约定保证期间

债务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将会被视为没约定,到时候还是按如上所述计算,即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

现在许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未避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跟债务人约定不合理的保证期间,其实质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对此明确了该规定,将该情况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所以,如果是怎么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法律上将得不到承认,保证人该承担连带保证的还得继续承担。

3、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保证期间

如果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将会被视为约定不明,具体计算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四、担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3、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本文整理了与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有关的内容,当事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在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时,作为保证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四、具体什么是事实的抗辩权?

一、具体什么是事实的抗辩权?

1、事实的抗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

2、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二、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什么?

1、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2、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即该权利没有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裸权利。所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

1、不安抗辩权在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行使。

当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如拖欠职员工资、高额水电费,或者是因公司自身所负较大数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甚至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业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且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如果对什么是事实的抗辩权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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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一般拆迁纠纷打官司怎么办,拆迁打官司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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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余亮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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